??1.《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二條規定,信訪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本市行政機關受理復查、復核申請,作出復查、復核意見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2.如何界定信訪復查復核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四條規定,
??依照《信訪工作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信訪復查、復核的信訪人為申請人。
??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3.申請信訪復查、復核,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核,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
??(二)有具體的復查、復核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復查、復核請求不超出提出信訪或者申請復查時的請求范圍;
??(四)未經復查、復核機關受理或者答復的;
??(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4.申請人申請信訪復查、復核,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復查、復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復查、復核申請。申請應當載明申請日期,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證件的名稱及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被申請人的名稱,申請復查、復核的請求、事實、理由和依據,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供現行使用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起止日期。
??(三)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原件。
??(四)需由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理由及請求,提供相關證據。
??5.信訪復查、復核機關的審查結論有哪些?
??《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復查、復核機關經審查后認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的,予以維持。
??復查、復核機關經審查后,認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或者責令重新辦理: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對申請事項的審查和答復存在遺漏的;
??(三)未針對申請事項作出意見結論或者意見結論明顯錯誤的;
??(四)未按照規定導入相應途徑的;
??(五)超越或者濫用被申請人職權的;
??(六)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七)其他需要撤銷或者責令重新辦理的情形。
??對于第四項、第六項的情形,復查、復核機關認為不需撤銷或者責令重新辦理的,可以直接變更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
??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被責令重新辦理后,作出該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進行辦理。作出該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的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作出與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內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見。不屬于復查復核受理范圍或者適用程序不當的,由原處理機關導入相應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