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保證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2013年,市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科委等三部門制定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辦發〔2013〕38 號),對獲得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任務的項目給予地方配套資金支持,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因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仍在持續組織實施中,《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
??自《管理辦法》施行以來,在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鼓勵本市企事業單位積極承擔國家重大專項、全面推動重大專項任務實施、增強本市科技創新能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基于國家對地方政府配套管理的有關新要求,結合目前實際開展情況,擬對現行的《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十二條。與原有《管理辦法》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關于“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按照《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專〔2017〕145號)規定,合并原《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明確配套資金的目的依據和適用范圍。
??2. 關于“第二條 資金配套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市審核小組中的部門順序。
??3.關于“第七條 配套資金使用范圍”。 根據《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發〔2023〕4號)第十二條規定,取消勞務費科目比例限制,由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4.關于 “第九條 資金使用”。 根據《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發〔2023〕4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改進結余資金管理方式,明確結余的配套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