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科委等三部門制訂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3〕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27日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推進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鼓勵本市單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保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國家重大專項”)的順利實施,根據《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科發專〔2017〕145號)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配套資金管理部門)
??國家重大專項上海配套資金審核小組(以下稱“市審核小組”)由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組成,其日常受理機構設在市科委。
??本市國家重大專項牽頭責任部門(以下簡稱“市責任部門”),是指為申請國家重大專項的本市單位出具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以下簡稱“配套資金”)承諾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配套資金管理職責)
??市責任部門負責對本市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國家重大專項提供配套資金并實施管理。
??市審核小組負責對配套資金的綜合平衡和總體監管,對配套資金立項、調整和變更進行審核。
??第四條(配套資金支持方式)
??結合國家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的要求和項目特點,采取前補助、后補助等財政支持方式。
??第五條(配套資金審核)
??配套資金實行立項審核制度。
??市責任部門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擬推薦的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配套資金方案進行預審,擬訂配套資金相關承諾書,報市審核小組備案后,向中央有關部門或國家重大專項組織單位出具配套資金相關承諾書。經市審核小組評審確定予以配套資金的,所需配套資金列入市責任部門的部門預算,或由市財政在國家重大專項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六條(分類配套原則)
??承擔國家重大專項的本市項目承擔單位,按照以下原則予以配套:
??(一)對中央有關部門或國家重大專項組織單位有明確地方政府配套要求和比例的項目,原則上按照確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對中央有關部門或國家重大專項組織單位沒有明確地方政府配套要求或比例的項目,按照實際獲得國家撥付經費的20%予以配套。
??因特殊情況需要超比例提供配套資金的國家重大專項,由市責任部門提出資金配套方案建議,報市審核小組審定后予以配套。
??第七條(配套資金使用范圍)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本市關于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預算編制的要求按實編制預算,經市責任部門審核后,報市審核小組核定。
??第八條(配套資金核撥)
??配套資金的核撥與項目立項、中期執行情況檢查和項目驗收相結合,實行一次核準、分期撥款。
??國家重大專項配套項目經立項評審確定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市責任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市責任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配套資金預算評審后,報市審核小組核定配套資金預算總額。市財政局根據市審核小組的審核結果,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核撥。
??國家撥付資金到滬后,項目承擔單位向市責任部門分期申請配套資金時,應提供配套資金申請表、項目進展情況表及國家撥付經費銀行到款憑證等材料。
??第九條(配套資金使用)
??國家重大專項配套資金的安排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配套資金開支范圍與標準應與任務合同書一致,嚴禁超范圍超標準開支。項目結束后,必須進行專項審計;結余的配套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第十條(信息統籌)
??配套資金實行信息統籌管理制度,由市責任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國家重大專項的配套立項、中期執行和驗收等信息后,報市審核小組,并按照規定在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十一條(配套資金監管)
??市審核小組及市責任部門負責配套資金監管,并加強跟蹤和檢查。發生項目變更、中止、撤銷等情況,應及時調整或取消配套資金。發現項目承擔單位在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虛作假或違規行為,經市審核小組決定終止配套資金的,市財政局或市責任部門應停止撥付;情節嚴重的,追究項目承擔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解釋及實施日期)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承擔。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