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目前,《決定》已經正式公布,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情況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開展全面評估清理,及時修改、廢止不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的政府規章,是貫徹落實上述要求的重要舉措。今年2月,市委依法治市委印發《關于建立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常態化評估清理機制的意見》,要求每年對我市現行有效的法規規章開展1次常態化評估清理。4月,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法律法規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央依法治國辦統一部署,制發《關于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法律法規政策清理的工作安排》,明確清理對象為截至2023年12月底現行的歧視和區別對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企業的各種規定,特別是對民營企業存在歧視的規定,其中包括各級政府規章。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包括簡易修改7件、廢止3件政府規章,具體如下。
??(一)簡易修改《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等7件規章
??主要涉及以下情形:一是對照上位法規定進行適應性修改。如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上位法規定,對《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中關于損害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金額等內容作了優化調整。二是順應我市機構改革及管理實際需要進行修改。如將《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實施辦法》中郊區水務、燃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職權,分別劃轉至郊區城管執法局執法大隊、城管執法部門行使。三是根據國家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進行修改。如將《上海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主管部門,由衛生健康部門調整為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并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許可改革要求,將相關條款中“具有相關計量認證資質”的表述修改為“具有相應檢驗檢測能力”等;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統一部署,對《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規定》中區生態環境部門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此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等,對其他規章進行了修改。
??(二)廢止《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等3件規章
??一是關于《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因其已與我市當前畜牧業管理的實際需求不相適應,且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已涵蓋或替代其主要內容,其他少量內容也已無實施必要,故予以廢止。二是關于《關于貫徹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因國家出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已對征收教育費附加形成完備的制度規范,實踐中直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三是關于《上海市燃氣器具管理辦法》,因國家《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規定,已調整或涵蓋了該《辦法》的核心制度,故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