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工作,加強征地養老人員的社會保障,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22〕3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
??堅持集中管理、統一政策、分級負責的原則,穩步提高被征地養老人員保障水平,保證區域和諧穩定。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區區級統籌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
??第四條(工作職責)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區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財政局負責指導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做好征地養老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相關資金的保障。
??區醫療保障局負責征地養老醫療費報銷工作的指導。
??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征地養老業務的管理、指導和審核,是征地養老的區級經辦機構。
??彭浦鎮人民政府負責征地養老人員發放項目、發放標準等內容的核實、編制和報送工作。
??第五條(保障待遇組成)
??本區統籌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按照下列項目組成:
??(一) 生活費;
??(二) 醫療費報銷;
??(三) 節日補助費;
??(四) 遺屬待遇(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
??(五) 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或經區
??政府同意的其他待遇。
??第六條(生活費)
??區統籌管理征地養老人員生活費調整根據市有關部門的指導意見制定,具體辦法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彭浦鎮協商,并報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區統籌管理征地養老人員的生活費由區經辦機構按時足額發放。
??第七條(醫療費報銷)
??區統籌管理征地養老人員的醫療費報銷由彭浦鎮審核后報區經辦機構通過,于次月劃入征地養老人員賬戶。
??本辦法規定的征地養老人員醫療費報銷標準不低于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節日補助費)
??區統籌管理征地養老人員的一次性節日補助費根據本市的規定以及本區的經濟發展狀況,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彭浦鎮協商,并報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九條(遺屬待遇)
??區統籌管理征地養老人員死亡后的遺屬待遇標準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條(資金管理)
??區統籌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加強對資金監督和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定期進行專項資金審計,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一條(附則)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22年4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期間發生的事項參照此文件執行,如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發生變化,則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