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2018〕1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進一步擴大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全面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國發〔2017〕23號)、《國務院關于同意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復》(國函〔2018〕79號),探索自貿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與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內跨境服務貿易的管理和開放。
本辦法所稱跨境服務貿易,是指由境外服務提供者向自貿試驗區內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商業活動,包含自境外向自貿試驗區內提供服務,即跨境交付模式;在境外向來自自貿試驗區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即境外消費模式;境外服務提供者通過在自貿試驗區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即自然人流動模式。
第三條(基本原則)
堅持“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通過在自貿試驗區探索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等,構建自貿試驗區服務貿易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服務貿易領域進一步擴大開放進行壓力測試,為建設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科技創新“五個中心”,服務“一帶一路”倡議和長江經濟帶建設提供支持。
堅持法治理念。遵循權責法定,推進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做到于法有據、便捷適度、監管到位。
堅持制度創新。發揮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試驗田的作用,率先在跨境服務貿易領域擴大開放及事中事后監管與風險防控領域,形成一批可復制推廣的經驗成果。
第四條(管理模式)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在自貿試驗區編制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構建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匹配,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跨境服務貿易監管體系。
《負面清單》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統一列明跨境服務貿易領域對境外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采取的與國民待遇不一致、市場準入限制、當地存在要求等特別管理措施。
第五條(部門職責)
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跨境服務貿易擴大開放與事中事后監管。
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對跨境服務貿易的監管職責,并逐步完善本行業跨境服務貿易管理措施。
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負面清單》,完善跨境服務貿易統計分析制度,監測運行情況,適時提出符合自貿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發展方向的建議。
外匯、稅務、出入境、通信、海關等管理部門配合跨境服務貿易領域管理措施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清單內管理)
對列入《負面清單》的跨境服務貿易行為,由各有關部門按照相應規定實施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本著“程序簡化、流程優化、精簡便利”的原則,不斷推動跨境服務貿易便利化改革。
第七條(清單外管理)
對《負面清單》以外的跨境服務貿易行為,在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境外服務及服務提供者與境內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待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金融、政府采購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改革措施)
本市積極推進自貿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對外開放,對《負面清單》所列特別管理措施,根據實踐情況,適時向國家提出調整建議,并配套完善《負面清單》相關內容。
對于跨境服務貿易進一步開放試點領域,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相關管理部門探索在資金流動、信息跨境、人員流動等方面,建立相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第九條(風險防范)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針對試點開放領域與關鍵環節,建立風險防控機制,防范產業、數據、資金、人員等方面的安全風險。
第十條(部門聯動)
發揮市服務貿易發展聯席會議功能,建立跨部門信息通報及聯動制度,深化跨境服務貿易開放與創新,落實開放過程中的風險監測、分析與預警,提升跨境服務貿易協同監管水平。
第十一條(協同促進)
鼓勵和支持在跨境服務貿易領域構建市場主體主導、協會組織配合、政府部門推動的協同促進格局,全面提升自貿試驗區開放條件下的服務貿易競爭力。
第十二條(實施情況評估)
綜合運用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評價等方式,科學評估《負面清單》實施情況,并根據評估情況,推進擴大開放,完善試點內容,出臺制度創新措施。
第十三條(參照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參照境外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執行。
第十四條(效力說明)
本辦法實施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對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調整的,國家在跨境服務貿易領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國家批準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跨境服務貿易改革試點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并適時對《負面清單》進行修訂。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后續協議、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和投資協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