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
2018年第1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全面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上海市貫徹落實國家進一步擴大開放重大舉措加快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實施辦法》,現予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18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說明
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以下簡稱《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所稱跨境服務貿易,是指:
(一)自境外向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內提供服務,即跨境交付模式;
(二)在境外向來自自貿試驗區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即境外消費模式;
(三)境外服務提供者通過在自貿試驗區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即自然人流動模式。
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統一列明跨境服務貿易領域對境外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采取的與國民待遇不一致、市場準入限制、當地存在要求等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自貿試驗區。
對列入《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的跨境服務貿易行為,由各部門按照相應規定實施管理。
對《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以外的跨境服務貿易行為,在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境外服務及服務提供者與境內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三、《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劃分為13個門類,共159項特別管理措施,包括具體行業措施、有關職業資格的限制措施和適用于所有行業的水平措施。
四、《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金融、政府采購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參照境外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執行。
六、《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實施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對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調整的,國家在跨境服務貿易領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國家批準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跨境服務貿易改革試點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七、《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后續協議、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和投資協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跨境服務貿易有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