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旅游局、市農委《關于促進本市鄉村民宿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為促進本市鄉村民宿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18〕7號)等制定。現將有關政策制定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隨著消費的不斷升級,本市鄉村民宿主要從農家樂為主的1.0版本升級發展而來,目前上海郊區民宿(以下簡稱民宿)作為一種利用農村房屋、借用鄉土環境、提供以住宿為主的休閑旅游度假服務的接待設施、快速成為鄉村旅游發展多元化業態的組成部分。根據調研情況,本市鄉村民宿發展已在部分區開始試點,全市層面未出臺市級政策,例如全市鄉村民宿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鄉村民宿定義、鄉村民宿設立條件、保障措施等各個方面需要加以厘清。
為此,面對本市鄉村民宿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制定出臺符合當前實際、適應發展需要、反映群眾意愿,具有戰略性、可操作性的鄉村民宿發展政策文件尤為緊迫和必要。
二、主要內容
《意見》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鄉村民宿設立條件、保障措施四個方面。
(一)指導思想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科學思想,圍繞鄉村振興國家戰略,加強統籌規劃,強化規范管理,優化發展政策,充分發揮鄉村民宿在推動城鄉和產業融合互動,促進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創新轉型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著力將鄉村民宿培育成為繁榮農村、富裕農民的新興產業,為城鄉居民提供望得見綠、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高品質旅游體驗,實現農村生活、生產與生態深度融合,把上海農村建設成為宜居、宜業、宜游的美麗鄉村。
(二)基本原則
一是規劃引領、有序發展。相關各區應編制鄉村民宿發展規劃,明確發展定位、空間布局、品牌特色。引導鄉村民宿結合資源稟賦和產業特色,挖掘人文歷史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突出上海地域特點和江南文化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特色鮮明的鄉村民宿發展格局。
二是政府引導、市場參與。強化政府在政策扶持、規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營造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推行鄉村民宿服務質量標準,開展質量評定工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集體經濟組織等參與鄉村民宿發展與經營。鼓勵農戶將宅基地房屋統一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租賃給經營主體用于發展鄉村民宿。構建政府引導、市場參與、合作多贏的良好發展格局。
(三)鄉村民宿設立條件
主要有經營主體、經營用房、建筑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從業人員、誠信經營、基層治理等內容。其中,一是經營主體除了專業公司以外,明確了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也可以經營鄉村民宿。二是建筑安全提出在設計、修繕及改造時,應遵循建筑工程管理有關規定,鼓勵進行房屋質量安全鑒定。三是公共安全方面鄉村民宿應當符合治安、消防、衛生等安全要求。四是生態環境要求加強排污納管,落實生活和餐飲垃圾分類處理,全面消除違法戶外廣告,保持村容村貌整潔。五是誠信經營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住宿、餐飲等信息,不得作虛假宣傳。六是基層治理確立了鄉鎮、村民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管理職責。
(四)保障措施
主要有建立工作機制、優化證照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用地保障、加強金融支持、注重人才建設、擴大宣傳等內容。其中,一是建立工作機制,提出成立全市鄉村民宿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推進鄉村民宿健康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旅游局。二是加強金融支持,提出建立鄉村民宿保險體系、保險產品,依法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引導金融資源配置到鄉村民宿產業發展。三是注重人才建設提出培育專業化鄉村民宿人才隊伍。四是擴大宣傳推廣提出綜合利用自媒體、網絡、第三方平臺等多種信息化手段宣傳推送鄉村民宿特色產品,引領和帶動鄉村民宿整體服務品質提升。
《意見》的政策突破點主要是:
一是確定重點發展區域。提出鄉村民宿按照集聚發展原則,明確發展的重點區域,如在郊野公園、森林公園、旅游度假區周邊區域,規劃確定的保留村、美麗鄉村示范村等地區有序推進相關工作。
二是明確經營用房范圍。提出鄉村民宿可以利用農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農民房屋,村集體用房、農房、集體建設用地等資源。同時明確單體建筑內的房間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三是優化證照管理主體。明確要按照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對符合條件的鄉村民宿申請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依法核發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符合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條件的,也可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臨時備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鄉村民宿申請人,可以到鄉村民宿所在地派出所進行鄉村民宿備案。對符合條件的鄉村民宿申請人,可采用告知承諾制,由區衛計委核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四是強化用地保障機制。提出了通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集體建設用地減量化等盤活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民宿)配套設施等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共同開發鄉村民宿的,可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對鄉村民宿新建的配套服務接待設施,符合相關規劃,可實行“點狀”供地。
五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明確了各區職能部門、街鎮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職責,對涉及公共安全事項的落實好日常監督管理及屬地監管責任,開展執法檢查、協同監管,規范鄉村民宿經營。建立并完善記錄、抽查和懲戒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和平臺,對違反法律法規、告知承諾的要及時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