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浦東新區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實現會展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推動會展業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浦東新區會展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會展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的糾紛處理。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上海市會展業條例》《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三、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是對本規定的總領、概括,內容包括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和依據、會展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指向的權利范圍、專有名詞(會展業、會展活動、參展項目)定義、行政部門職權以及舉辦單位、參展單位的有關職責。
??第二章“展前要求”,對應會展活動的展前階段,是對參展單位、舉辦單位在展前階段的具體工作要求。舉辦單位應當在展前與參展單位簽訂參展合同,參展合同中應當約定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參展單位應當于展前自覺簽署知識產權合規承諾并可提交舉辦單位。舉辦單位應當在展前對參展單位的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初步審查的特殊情形。最后,則是對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構即投訴機構的設立和配置進行規定。
??第三章“投訴與處理”,對應會展活動的展中階段,系針對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具體投訴的受理和處理程序,詳細規定了投訴受理條件、投訴材料要求、受理程序以及受理后的調查、處理等。
??第四章“展后管理”,對應會展活動的展后階段,一是舉辦單位建立投訴檔案制度,妥善保管相關材料,并報送行政部門;二是舉辦單位可建立參展單位不誠信數據庫,對不誠信參展單位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案。
??第五章“附則”,為本規定的解釋部門、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