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后的《上海量獎管理辦法》印市寶山區政府質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23年6月9日
上海市寶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宗旨)為激勵在本區質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績效的組織、個人,引導本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提升區域總體質量水平,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上海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寶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置)本辦法所稱上海市寶山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設“寶山區區長質量獎”“寶山區質量金獎”兩個類別,均分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組織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個人可申報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一)寶山區區長質量獎是本區最高質量榮譽,主要表彰質量管理水平卓越、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處于本市和本區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以及對促進本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二)寶山區質量金獎主要表彰質量管理水平優秀、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處于本區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以及對推動相關行業高質量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
??第三條(評獎對象)本辦法所稱的組織是指依法在寶山區注冊登記,開展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各類組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本辦法所稱的個人是指在寶山區從事質量工作或者為寶山區質量工作做出貢獻的自然人。
??第四條(評選原則)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五條(評選周期)區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其中一年為培育孵化年,一年為評選年。具體安排以當年工作方案為準。
??第六條(培育孵化)在培育孵化年,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公益孵化。鼓勵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強,質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術行業處于領先地位的中小企業、社會組織參加培育孵化。
??第七條(獎項內容)每屆獲得寶山區區長質量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不超過2個、先進質量管理成果不超過1個,獲得寶山區質量金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不超過10個、先進質量管理成果不超過2個,所有獎項均可空缺。
??第八條(評選費用)區政府質量獎的評選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管理機構和職能)為確保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建“區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
??審定委員會由區政府、市市場監管相關部門、區級有關部門領導組成。審定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市場監管相關部門負責人、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審定委員會討論確定。
??審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推動區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的開展;
??(二)審議并通過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及修訂內容;
??(三)審定并提出擬獲獎名單;
??(四)提請區政府表彰獲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
??第十條(辦事機構及職能)審定委員會下設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
??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并實施區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方案;
??(二)擬定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及修訂內容;
??(三)對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初選名單;
??(四)組建評審專家庫,選聘專家組成評審組,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五)向審定委員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提請審定委員會審議建議名單;
??(六)公示評審結果,組織表彰、獎勵活動;
??(七)組織區政府質量獎的孵化活動,由第三方服務機構具體實施,并對其孵化過程進行監督;
??(八)宣傳、推廣獲獎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對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跟蹤管理;
??(九)承擔審定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評審機構及職能)評審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
??(二)擬定評審報告;
??(三)向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評審情況。
??每屆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專家組自動撤銷。
??第十二條(評審人員資格條件)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質量管理、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掌握經營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評審人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十三條(推薦部門及職能)各相關委、辦、局負責主管條線、各街鎮(園區)負責本轄區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組織的資質資格。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申報條件)組織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登記、注冊,正常運行三年以上;
??(二)符合本市和區域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具有標桿示范意義。追求卓越,持續改進效果突出,具有良好的成長性;
??(四)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近三年來主要經濟、社會效益指標和質量水平處于本區領先地位,對地區轉型發展和創新驅動貢獻率處于前列;
??(五)積極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嚴格落實質量主體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區政府質量獎:
??(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等法律、法規受到過嚴重的行政處罰,或被責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
??(二)近三年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行業規定);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重大用戶(顧客)投訴;
??(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先進質量管理成果申報條件)個人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提高質量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未發生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個人所屬的組織近三年內無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第十六條(避免重復申報)組織或個人在獲得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3年內不得申報同一類獎項。
??區政府質量獎不再受理已獲得上級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的申報。
??各類組織和個人不能在同一年度同時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和區政府質量獎。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七條(評審標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采用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相關地方標準等。評審標準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組織評審)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程序主要包括:
??(一)公告。由審定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文件、報紙、網站等形式公告當年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時間安排,明確當年度評審的領域、對象、條件和要求。
??(二)申報。凡符合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各類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寶山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證實性材料,經所在街鎮(園區),或者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資格審查。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資料評審。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資料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提出質量改進建議。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饋資料評審報告。
??(五)現場評審。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通過資料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六)綜合評價。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綜合分析評議,總結提煉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綜合評價報告結合區域發展實際,提出區政府質量獎建議名單。
??(七)審定公示。審定委員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建議名單形成擬獲獎名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上報區政府批準后,將擬獲獎名單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八)發文公告。公示無異議后,由區政府發文,向社會公告獲獎名單。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表彰獎勵)區政府向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稱號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進行表彰和獎勵。
??對獲寶山區區長質量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不超過五十萬元,對獲寶山區區長質量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頒發獎杯、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不超過二萬元。
??對獲寶山區質量金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勵人民幣不超過十萬元,對獲寶山區質量金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成果頒發獎杯、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不超過一萬元。
??第二十條(經費來源)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評選、宣傳、獎勵等經費列入當年區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優先推薦)對獲區政府質量獎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優先推薦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及各類質量榮譽。對獲獎組織高層管理人員和獲獎個人優先推薦納入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費使用)獎勵經費主要用于支持各類組織獲獎后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培訓、人員培訓等。
??第二十三條(獲獎者義務)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區域總體質量水平提升。獲獎組織和個人獲獎后3年內,應每年如實填寫《寶山區政府質量獎質量績效表》,報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稱號使用)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標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一經發現違反者,由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撤銷條件)組織和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的,以及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寶山區政府質量獎宗旨等重大事項的,由審定委員會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取消其榮譽資格,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評審紀律)參與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區政府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審程序和評審人員管理規定,做到公正廉潔。評審人員及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主動提出回避。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將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資料保存)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2023年4月27日到7月31日之間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