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虹口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虹口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已于2023年12月6日經區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虹口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虹口區商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虹口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及《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范〔2019〕9號)《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滬經信規范〔2022〕8號)《關于印發<虹口區“虹企貸”批次擔保業務實施意見>的通知》(虹財規〔2023〕1號)《虹口區財金融合服務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為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設立專項資金
設立虹口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按年度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區政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加大專項資金投入保障力度。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二、扶持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設立在虹口,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中小企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獲得“上海市優秀企業家”“上海市工商業領軍人物”等榮譽稱號的個人。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執行。
三、扶持內容
(一)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1.對于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在高質量發展過程中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發展項目,經認定,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資助,按照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20%補貼,最高可達100萬元。
2.對于按照投貸聯動方式獲得貸款的項目,經認定,給予項目貸款貼息和擔保費補貼。項目貸款貼息,按照不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0%計算;擔保費補貼,按照不超過實際擔保費的90%計算。二者合計最高可達100萬元。
3.對上海市推薦的、獲得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項目的企業,經認定,按市級扶持資金給予1:0.5配套資助,最高可達200萬元。
(二)鼓勵中小企業做大做強。
1.對首次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業單項冠軍”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通過復評的,給予最高可達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上海市“專精特新”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通過復評的“專精特新”企業給予最高可達5萬元獎勵;對首次獲得上海市“創新型中小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創新型中小企業”能級提升成為上海市“專精特新”企業的,兌現差額獎勵。
2.鼓勵我區企業參加國家、市級相關人才榮譽稱號評選,對榮獲“上海市優秀企業家”“上海市工商業領軍人物”等榮譽稱號的企業家,分別給予最高可達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3.鼓勵企業參加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APEC中小企業技術交流暨展覽會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展會,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經認定,每家給予最高可達1萬元的參展費用補貼。
(三)加大中小企業融資服務。
1.高增長企業的貼息補貼。對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且近兩年企業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0%或前一年增長不低于15%的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并正常還本付息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下簡稱“同期LPR”)的50%給予利息補貼;通過上海市擔保機構擔保獲得銀行貸款并正常還本付息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擔保費的9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年度獲得的擔保費和利息補貼合計最高可達100萬元,年限不超過三年(不含項目類)。
2.“虹企貸”批次擔保貸款貼息。對進入虹口區“虹企貸”批次擔保業務需求名單的中小企業,正常貸款且按時還本付息,經認定,在還本付息后按照不超過同期LPR的50%給予利息補貼,單戶企業利息補貼最高可達20萬元;通過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獲得銀行貸款,經認定,按不超過擔保費的9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年限不超過三年。
3.“試點貸款”貼息。對未列入“虹企貸”批次擔保業務需求名單的企業,聚焦高端航運服務、高端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業及科創領域,在獲得銀行發放的用于生產經營的貸款之后正常還本付息,經認定,按照不超過當期LPR的50%給予貸款利息補貼,若同時享受其他類型貸款利息補貼時,單戶利息補貼最高可達20萬元;通過上海市擔保機構擔保獲得銀行貸款并正常還本付息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擔保費的9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獲得擔保費和利息補貼的年限累計不超過3年。
本意見范圍內企業申請的貸款貼息補貼年度合計最高可達100萬元。
4.設立財金融合服務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主要用于對“虹企貸”“試點貸款”“投貸聯動”中產生的不良貸款凈損失的合作銀行給予相應風險補償。
(四)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1.加大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力度,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咨詢、法律援助、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服務等配套服務。
2.對中小企業委托專業代理機構進行人事、財務、法律等代理服務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實際發生代理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補貼合計最高可達2萬元,年限不超過三年。
四、使用管理
(一)區商務委牽頭負責本意見的落實,按年度編制和執行資金預算,對外發布申報通知和受理申報材料,會同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開展績效評審工作。經審核同意后,區財政局按規定將扶持資金直接撥付至申請企業。
(二)區商務委牽頭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扶持企業和項目的跟蹤管理和服務,并會同財政局對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申請單位,區商務委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追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申請單位3年內申報本區專項資金扶持的資格。
(三)對財金融合服務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的運用,按區政府《虹口區財金融合服務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附則
(一)本意見所需資金由虹口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二)本意見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區商務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