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彭浦鎮政府:
??區發展改革委《關于扶持企業做好節能減排降碳工作的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關于扶持企業做好節能減排降碳工作的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發揮節能減排降碳政策的激勵作用和示范效應,引導企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強用能管理、減少碳排放,促進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原則
??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產業結構調整、新能源技術應用等措施達到節能減排降碳目的,或通過發展綠色建筑、實施立體綠化、實施分布式供能、推進循環經濟、開展能效對標達標等措施發揮示范作用的,區政府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相應的支持或獎勵。
??第二條 資金來源和扶持方式
??本暫行辦法所涉及的扶持資金在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中安排。
??扶持資金分為補貼、獎勵兩種方式。補貼或獎勵金額按照項目性質、投資總額、節能量、減碳量、節能率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等綜合測算。
??第三條 對象和范圍
??(一)扶持對象
??1.在本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區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項目;
??2.在本區域節能屬地管理的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使用區財力資金的項目除外。
??申報專項資金的法人單位應信用狀況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上無嚴重失信記錄。
??(二)扶持范圍
??1.企業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排放等為目的,通過采用先進和適用的節能減排降碳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方法,對現有用能設備、建筑圍護結構以及生產工藝等進行改造的項目;
??2.通過關、停、并、轉、遷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產出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項目;
??3.發展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開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調適,實施立體綠化等達到一定要求的項目;
??4.開展太陽能光伏、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等新能源技術利用的項目;
??5.在數據中心、醫療機構、商業綜合體、大型商務樓等建筑以及產業園區、工業企業等負荷集中區域,開展的天然氣分布式供能項目;
??6.為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實施的循環經濟項目;
??7.通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審計、能效對標達標、安裝電力分項計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計量管理、提高能源統計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節能減排降碳方面成效顯著的項目;
??8.鼓勵節能技術應用推廣;
??9.列入市重點支持項目、需要地方配套的節能減排降碳項目;
??10.區政府明確的其他促進節能減排降碳的工作。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節能辦”)負責專項資金的總體安排、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商務委、區建設管理委、區文化旅游局、區機管局等項目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操作實施。
??區審計局等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做好專項資金的審計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自主節能改造項目補貼
??企業自主投資落實節能技術改造、加強用能管理,經審核,實現年節能量20噸標準煤及以上,按照年節能量或實際投資額給予補貼,補貼資金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按年節能量計算的,給予每噸標準煤1200元補貼;按實際投資額計算的,給予項目投資額20%的補貼。
??第六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補貼
??由節能服務企業全額投資、在本區范圍內開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且實施后年節能量50噸標準煤以上的,年節能率達到20%,給予項目投資額30%的補貼;年節能率達到10%,給予項目投資額20%的補貼。單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補貼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企業共同投資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補貼資金可由合同雙方按照投資比例或約定分享。
??第七條 建筑項目補貼
??(一)符合本區支持范圍的綠色建筑示范項目、裝配整體式建筑示范項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立體綠化項目,按照所獲得市級扶持資金給予1:1配套支持。
??(二)采用調適、用能托管等建筑節能創新模式的樓宇節能低碳項目,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積補貼10元。
??單個建筑項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項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八條 新能源技術應用補貼
??(一)太陽能光伏補貼。對采用太陽能光伏技術的項目,按照并網規模給予每千瓦800元的補貼。建設要求:光伏設備裝機容量不低于10千瓦。
??(二)其他新能源技術應用補貼。按所獲得市級扶持資金的50%給予配套支持。
??單個新能源技術應用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分布式供能項目補貼
??企業為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按照“以熱(冷)定電”原則,在本區范圍內開展的天然氣分布式供能項目,按照所獲得市級扶持資金的50%給予配套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建設要求:單機規模50千瓦以上(含),且符合《燃氣分布式供能系統工程技術規程》要求。
??第十條 循環經濟項目補貼獎勵
??對企業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實施園林和生活廢棄物、電子和危險廢棄物以及其他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回收網絡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按與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相關部分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對被評選為國家級、市級循環經濟相關試點示范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40萬元、20萬元。
??第十一條 降低污染排放獎勵
??通過關、停、并、轉、遷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產出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項目,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二條 先進單位獎勵
??對取得國家或本市綠色創建稱號,金樹葉級、銀樹葉級旅游飯店,本市能效“領跑者”稱號,清潔生產審核資質證書,ISO5000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對取得國家、本市各類綠色創建稱號(綠色飯店、綠色商場、綠色園區等)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取得金樹葉級旅游飯店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銀樹葉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取得能效“領跑者”金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銀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銅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8萬元;取得清潔生產審核資質證書或ISO5000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對年度能耗“雙控”目標評價考核優秀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對獲得國家級、市級認可的具有示范試點創建資格的項目,單個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三條 節能技術應用補貼
??對采用符合國家及上海市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項目,經審核,年節能量20噸標準煤以上,按不超過節能設施設備投資額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 申報與審核
??(一)申報
??項目單位擬依照本辦法申報節能降碳補貼或獎勵的,須在相關項目竣工驗收正式運行后6個月內,向區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每年二季度,項目單位按照申報要求,向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節能減排降碳項目的申報材料。
??(二)審核
??區相關職能部門對照申報材料清單,對申報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區節能辦。區節能辦通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
??(三)資金撥付
??審核通過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后,由區財政局統一撥付給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 管理與監督
??申報專項扶持資金的企業須提供《靜安區企業節能減排降碳扶持資金申請表》。
??區節能辦會同區相關部門做好專項資金規范管理,可組織區有關職能部門對本區企業節能減排降碳扶持資金的項目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節能降碳效果審核評估,審核評估費用由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支付。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擬扶持的節能減排降碳項目,需做好信息公開。
??節能減排降碳扶持資金必須??顚S?,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其他
??符合安裝條件的公共建筑須實施建筑用能分項計量,且與本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數據聯網,保證數據正常上傳。
??補貼或獎勵費用按照專項資金所明確的支持范圍中的一種進行申請和確定。已從其它渠道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區級配套支持的除外)。
??同一企業同一年度依照本辦法獲得的節能減排降碳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400萬元。
??能源消費量、節約能耗量的確定原則和換算方法,以市級部門的解釋為準。
??本暫行辦法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上海市相關政策變化,則按照上級相關要求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施行時間
??本暫行辦法自2022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