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根據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政府投資基金運作與管理的指導意見》(滬財企〔2016〕118號)的文件精神,現就《靜安區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2015年,財政部相繼印發了《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和《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明確對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設立程序、設立基金領域、政府投資基金組織形式、運作和風險控制、基金的終止和退出、預算管理,以及監督管理進行了規范,并要求地方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為規范靜安區政府產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由靜安區財政局會同靜安區科委(即“靜安區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了引導基金的《管理辦法》。
??二、主要特點和內容
??《管理辦法》共7章30條,分為“總則”、“組織架構及職責”、“運作原則和模式”、“風險控制和管理”、“基金退出”、“監督與考核”及“附則”。
??《管理辦法》首次對引導基金的設立、運作、退出、風險控制、機構組成等提出了詳細的規定。明確引導基金運作“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四項原則,由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授權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投向靜安區商貿服務、金融服務、專業服務、文化創意、信息服務等重點產業以及數字經濟、大健康、平臺經濟等新興領域,促進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引導傳統產業數字化轉型和品質化提升,助力打造區域經濟新增長點。《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引導基金實行投資決策、日常運行、監督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由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辦公室、引導基金運作平臺、監督委員會分別履行相應職責。基金應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嚴禁從事的業務,并對引導基金的退出方式及退出期限作了規定,明確了所投基金各出資方在收益分配方面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三、加強引導基金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了引導基金“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風險防范”的原則;
??(二)明確了所投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并設置參投新設基金或對已設立基金增資的投資條件;
??(三)對引導基金風險控制、終止與退出、監督管理等環節及流程做了詳細的規定與要求;
??(四)禁止引導基金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承諾最低收益。
??四、關于《管理辦法》如何具體實施
??《管理辦法》的起草出臺是區財政局貫徹區委區政府優化完善引導基金的管理要求及創新財政支出方式的一項重要舉措。市財政局將聯合市金融辦、市相關主管部門以及靜安區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積極做好《管理辦法》的解釋和組織實施工作,各相關單位、靜安區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管理辦法》,有序合規開展基金的設立及管理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