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金山區關于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相關政策的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金山區關于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相關政策的操作指南》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區知識產權局
2021年11月9日
金山區關于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相關政策的操作指南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文件要求,根據《金山區關于進一步鼓勵科技創新加快上海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建設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簡稱配套政策),結合金山區實際,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重點鼓勵高價值知識產權發展)
重點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明專利、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發明專利、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發明專利、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發明專利等高價值專利和其他高價值知識產權的發展。
第三條(支持發明專利、高價值專利創造)
鼓勵企業申請專利保護科技創新成果,對獲得授權后的國內發明專利,在配套政策規定的額度內,每件按照所繳納的官方費用的50%給予資助。鼓勵企業加強海外專利布局,在配套政策規定的額度內,對通過PCT等途徑獲得授權后的國(境)外發明專利,每件按照所繳納的官方費用的50%給予資助。已從市級財政獲得相同或類似資助的不得重復申請。
申報材料:
(一)國內發明專利資助
1.單位申請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申請的提交身份證或居住證。
2.每個專利需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授權證書、發明專利請求書。
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申請期限為6個月,從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日開始計算。
(二)國(境)外發明專利資助
1.單位申請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申請的提交身份證或居住證。
2.每個專利提交國(境)外發明專利證書和中文譯文;在國內完成的發明,須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通過的相關證明;國(境)外專利審查機構開具的相關費用的收據或發票、費用清單和中文譯文。
國(境)外發明專利資助的申請期限為12個月,從專利證書頒發日開始計算。
第四條(支持高價值知識產權企業培育)
推進知識產權企業培育,對擁有高價值專利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各類知識產權項目。在區專利工作示范企業評審認定中,提升高價值專利、馬德里商標等高價值知識產權,以及知識產權金融、知識產權保護開展情況的權重。
區專利工作示范企業申報材料:
1.《金山區專利工作示范企業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近三年財務報表;
4.有效發明專利清單、專利證書復印件及最近一次繳納專利年費收據復印件;
5.近兩年知識產權狀況清單;
6.知識產權工作者證書復印件;
7.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文件;
8.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宣傳和培訓的證明材料;
9.高價值專利的相關材料;
10.知識產權金融、知識產權保護開展情況的材料;
11.其他證明材料。
市專利工作試點和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申報材料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當年度公布為準。
第五條(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
健全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鼓勵各街鎮(工業區)制定實施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在金山區注冊落戶,鼓勵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服務人員取得專利代理資格證書和技術經紀人證書。對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開展信用評級和分類監管,提升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水平。
鼓勵經濟園區與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建立合作機制,提升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水平。對形成高價值專利促進發展機制和有效公共服務機制的經濟園區優先推薦申報市級知識產權試點和示范園區,對獲得市知識產權試點和示范園區的按配套政策予以獎勵。
申報材料:
1.《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申報表》或《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申報表》;
2.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專職/專業知識產權工作人員證明;
4.園區知識產權狀況證明;
5.其他證明材料。
申報材料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當年度公布為準。
第六條(支持知識產權標準化建設)
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標準化工作,對于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GB/T29490—2013)體系認證的企業按配套政策予以獎勵。
申報材料:
1.《金山區企業知識產權標準化建設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GB/T29490-2013)體系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與認證機構簽訂的合同復印件。
知識產權標準化資助申請期限為3個月,從首次發證日期開始計算。
第七條(支持知識產權維權保護)
支持企業開展自主知識產權維權保護,支持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和侵權糾紛應對,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在應對知識產權糾紛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被侵權方,在其維權成功后按配套政策予以補貼。
申報材料:
1.《金山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項目資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能說明知識產權維權結果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涉及國(境)外的一并提供中文譯文;
4.維權活動所產生的費用的票據,包括知識產權維權所發生的前期評估、訴訟、仲裁、司法鑒定及調解等法律服務費用原件及復印件,涉及國(境)外的一并提供中文譯文;
5.委托服務機構的合同復印件。
知識產權保護資助申請期限為12個月,從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成功的判決文書、調解書等維權證明文書的落款日期開始計算。
第八條(附則)
(一)本操作指南實施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以調整后的政策為準。
(二)不再受理國內實用新型專
利授權后的資助申請,專利代理中介服務費不納入資助范圍。
(三)本操作指南由金山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四)本操作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