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制定《浦東新區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
??答:首先,制定《若干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中辦、國辦在《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提出“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處理和司法活動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提出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制定有關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中明確要求浦東建立“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2023年,經國務院批準,浦東新區成為第一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城市。因此,制定《若干規定》,構建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斷提高知識產權法治保障水平,既是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也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其次,制定《若干規定》是滿足浦東新區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的客觀需求。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數量逐年增長,2023年,浦東知識產權局共處理侵權舉報線索464件,浦東新區知識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案件4005件,浦東法院受理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5341件,有大量技術事實需要查明。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網絡直播等新技術、新業態發展,大量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涌現,技術事實查明難度大,亟需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雖然提出“本市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員制度”,但目前尚未出臺相關管理制度,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以技術咨詢專家形式輔助辦案。因此,制定《若干規定》是滿足浦東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的需求。
??二、制定《若干規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提出“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處理和司法活動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2021年9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建立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同年,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建立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國家版權印發的《版權工作“十四五”規劃》也提出“探索建立版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協助行政執法部門準確高效認定技術事實。”2023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提出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制定有關辦法。《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規定“本市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員制度。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根據需要,選聘相關領域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員,協助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具體選聘條件和程序,由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因而,按照上述要求,并結合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四合一”管理的工作實際,制定了本《若干規定》。
??三、《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若干規定》共十五條,主要對技術調查官的管理、聘任條件、履職方式、管理保障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一)明確適用范圍和部門職責。《若干規定》適用于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的聘任、管理及相關活動,并明確技術調查官是指由區知識產權局聘任,協助專利、商標、版權、原產地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辦理,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明確區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區技術調查官的統籌管理,組織開展遴選聘任、信息庫建設等工作。
??(二)明確技術調查官任職要求。一是規定任職形式。技術調查官可以采取全職或者兼職形式,全職技術調查官按照本區相關規定進行聘任,兼職技術調查官可以通過單位推薦、行業推薦、自我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擇優聘任。二是規定任職條件和禁止任職情形。根據《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并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從政治立場、專業技術素養、專業學歷、工作經驗等方面對技術調查官任職資格條件進行規定,同時列舉了禁止任職的四類情形。三是明確任職公示及任職期限。技術調查官人選審核確定后,應當通過區人民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技術調查官予以聘任,任職期限為三年。
??(三)明確技術調查官履職方式。一是規定技術調查官的指派和調派的情形。辦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時,區知識產權局可以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辦理。本區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活動和知識產權司法、調解、仲裁工作需要技術調查官參與的,可以向區知識產權局申請調派。二是明確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辦理中技術調查官職責,主要包括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參與調查取證、參與詢問等。三是明確技術調查意見出具要求及功能。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合議或者調查終結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出具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意見僅作為辦案人員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不對外公開,不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證,在歸檔時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閱。
??(四)明確相關管理保障要求。一是規定日常管理要求。區知識產權局應當對技術調查官進行分類管理,對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二是規定聘任終止情形。技術調查官在聘期內申請解除聘任關系的,區知識產權局應當按期作出決定;同時,規定技術調查官存在不符合任職條件規定等六類情形的,區知識產權局經核實后解除聘任關系。此外,還對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四、《若干規定》有哪些主要創新點?
??答:一是擴大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客體范圍。《管理辦法》雖然規定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范圍為“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但實際制度安排并不包含計算機軟件外的其他版權,國家版權局也尚未出臺有關版權領域技術調查官制度的文件,導致技術調查官制度覆蓋范圍存在一大空白。根據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專利、商標、版權、原產地地理標志“四合一”實際,《規定(草案)》明確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范圍涵蓋專利、商標、版權、原產地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率先為技術調查官參與版權行政案件辦理提供制度保障,也為未來可能在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辦案過程中引入技術調查官預留了制度空間。
??二是向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外拓展適用范圍。技術調查官除參與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外,《規定(草案)》還明確,區知識產權司法、調解、仲裁工作需要技術調查官參與的,可參照適用向區知識產權局申請調派。同時,規定區知識產權局與相關部門、單位建立技術調查官信息庫共享機制,率先為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互通共享提供制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