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
區建設管理委、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區應急局、區城運中心制定的《虹口區關于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區建設管理委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區應急局區城運中心
2020年11月26日
虹口區關于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本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力度,完善區域建筑市場管理機制,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做到監管全覆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本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以城市網格化管理為抓手,堅持屬地管理,條塊聯動,進一步建立健全區、街道兩級建設工程管理的監管體系,加強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管理,確保我區建筑業市場健康、規范、有序發展。
二、管理依據
1.《關于發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滬建管〔2015〕377號)
2.《關于延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有效期的通知》(滬住建規范〔2020〕8號)
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設交通委等六部門關于
進一步完善本市建設工程管理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12〕69號)
4.《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滬建管〔2015〕326號)
5.《關于印發<上海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住建規范〔2020〕3號)
6.《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設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住宅修繕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辦〔2013〕69號)
7.《虹口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虹口區各街道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中心機構編制的通知》(虹編〔2016〕17號)
三、適用范圍
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小型工程”)是指:
①總投資100萬元以下且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住類建筑裝飾裝修項目;
②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住宅維修養護項目;
區綠化市容局、區民防辦等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專業工程、搶險救災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四、職責分工
各街道依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小型工程進行日常監管,落實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有條件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協助開展小型工程監管,確保監管無遺漏。
區建設管理委負責對非居住類裝飾裝修小型工程的行業指導、行業支持,定期組織培訓、交流、抽查等活動,督促并提高街道屬地管理水平。
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負責對住宅維修養護小型工程的行業指導、行業支持,定期組織培訓、交流、抽查等活動,督促并提高街道屬地管理水平。
區應急局、區生態環境局、區規劃資源局、區城管執法局、區綠化市容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街道指導和支持。
五、具體要求
(一)發現機制
各街道應將小型工程納入網格化管理范疇,加大巡查力度。對正在施工的小型工程,發放《虹口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告知單》,督促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開工報備。
各街道應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建立小型工程發現、報備登記和監督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完善記錄和檔案管理,規范管理臺賬。
(二)日常巡查
1.一般項目:
(1)非居住類裝飾裝修項目
各街道負責對其現場安全質量及文明施工進行監管。督促參建單位落實現場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重點排查涉及外立面腳手架、結構改動、動火作業的項目,消除隱患;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建立人工費支付臺賬和工資支付臺賬。
(2)住宅維修養護項目
各街道負責對其現場安全質量及文明施工進行監管。督促參建單位落實現場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重點排查涉及外立面腳手架、結構改動、動火作業的項目,消除隱患。
2.特殊項目:
(1)未申報施工許可、投資額存疑或合同拆分。一是投資額超過100萬以上未申報施工許可的項目;二是為規避施工許可,涉嫌將投資額虛報為100萬以下的;三是為規避施工許可,故意將原本體量較大的項目拆分為兩個甚至更多小項目的,發現以上三種情況,由街道發送聯系單向區建設管理委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2)改動結構。針對現場明顯存在未經規劃批準,擅自改擴建或者改變外立面的工程,如經查實存在上述違規情況,由街道發送聯系單向區建設管理委、區規劃資源局、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區城管執法局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三)綜合治理
各街道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小型工程存在涉嫌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等情況,如需相關部門聯合查處整治的,應根據違規項目的特點,發送聯系單及時告知相關部門介入處置;如涉及多個部門的,由街道牽頭,通過召開專題會等形式組織規劃資源、建設管理、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整治,確保安全。各部門應做到“街道有呼聲,部門有響應”,依照各自職能,對問題項目開展檢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予以查處,協助街道開展整治工作,參與綜合執法,共同處置。
(四)信息報送
各街道要明確小型工程監管的分管領導和聯絡員,每月月底向區城市運行管理中心報送小型項目清單表,同步與區各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五)聯合檢查
區建設管理委與街道結合實際,不定期對非居住類裝飾裝修小型項目開展聯合抽查。區房管局與街道結合實際,不定期對住宅維修養護小型項目開展聯合抽查。
(六)年終考核
充分發揮科學評估和績效考核對小型工程監管的推動作用,將各街道小型工程管理工作作為區安委辦年終考核依據。
六、其他事項
本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項目的日常管理按照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于加強本市住宅物業區域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裝修管理工作職責的通知》(滬房規范〔2019〕12號)要求執行。
七、附則
(一)本實施意見解釋權歸區建設管理委和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虹口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監管實施意見(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1、虹口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告知單
2、虹口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開工報備表
3、虹口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聯系單
4、虹口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統計表
附件一:
虹口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告知單
(項目):
一、建設單位應將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簽訂安全生產協議,落實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費用。
二、施工圖紙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嚴禁無圖紙施工。
三、施工企業的三類人員(企業法人、項目經理、安全員)應具備相應的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四、小型工程開工前,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應張貼施工告示牌,明確建設、施工和項目負責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自覺接受職能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五、現場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相關施工方案和設備、設施等進行審核和驗收并實施。
六、工地應根據現場實際環境和規范要求,設置全封閉圍擋,圍擋應確保強度和美觀性。
七、在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赤膊,嚴禁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過夜或住宿。
八、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根據相關標準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服裝。
九、施工現場必須根據規范要求配備消防滅火器材。對各類現場動火作業實行審批和人員監護制度,對環境復雜的施工現場應設置逃生應急圖,轉角處應設置逃生標志。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十、現場臨時用電應根據規范要求采用三級配電二級保護,必須設置總配電箱并有總漏電保護。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應齊全有效,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器。
十一、施工現場內各種機具、材料等堆放布置保持整潔。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
十二、場地內的建筑垃圾應集中堆放并及時外運,不能及時外運的垃圾應采取覆蓋等揚塵防護措施。
十三、認真執行門前環境衛生責任制,落實專人清掃保潔,保持責任區內環境整潔。
虹口區 街道
附件二:
虹口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開工報備表(樣張)
工程名稱 | 項目編號 | ||
建設地點 | 所在街道 | ||
建筑面積 | 總投資額 | ||
工程類別 | □裝飾裝修工程 □住宅維修養護工程 | ||
工程內容 | |||
開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建設單位 | 負責人及電話 | ||
設計單位 | 聯系人及電話 | ||
監理單位 | 負責人及電話 | ||
施工單位 | 負責人及電話 | ||
參建單位承諾: 1、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落實用電、用氣、用火等安全防護措施; 3、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 4、高空作業、臨邊、洞口等部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5、其他: 建設單位(蓋章) 施工單位(蓋章) 監理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街道管理部門意見(蓋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街道管理部門各一份。
附件三:
虹口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聯系單(樣張)
(單位):
工程名稱 | 工程合同價 | ||
工程地址 | |||
房屋性質 | □住宅 □商業 □辦公 □其他 | ||
工程類別 | □非居住類裝飾裝修工程 □住宅維修養護工程 | ||
建設單位 | 負責人及電話 | ||
設計單位 | 聯系人及電話 | ||
監理單位 | 負責人及電話 | ||
施工單位 | 負責人及電話 | ||
工程概述 | |||
發現人 | 發現時間 | ||
疑似違規行為描述 | |||
街道管理部門意見 |
分管領導: 蓋章 年 月 日 | ||
接收單位處置情況 |
蓋章 年 月 日 |
注:提交本表的同時請附帶現場照片。
附件四:
虹口區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統計表(樣張)
序號 | 工程名稱 | 施工地址 | 所在街道 | 建設單位 | 建設單位 負責人、電話 | 施工單位 | 施工單位 負責人、電話 | 裝修面積 | 工程額度 | 備案日期 | 開、竣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