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浦區精準高效協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黃府辦發〔2024〕6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
《黃浦區精準高效協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8日
黃浦區精準高效協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持續完善新型監管機制,提升跨部門綜合監管改革效能,規范行政檢查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推進;堅持協同聯動、務實高效;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堅持創新驅動、數字賦能。
第三條 適用范圍
黃浦區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或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開展監管工作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議事協調機制
建立黃浦區跨部門協同監管聯席會議協調機制(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推進和監督日常檢查及專項檢查的實施,會商和協調與跨部門協同監管相關的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事務。
第二章 協同檢查規則
第五條 檢查類別
黃浦區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或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開展日常檢查或專項檢查等行政檢查,應遵守本辦法。
行政許可有關的實地核查或者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上級交辦線索、其他機關移送線索等行政處罰相關的案件調查除外。
第六條 日常檢查協同規則
日常檢查中,以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為基本方式,兩個以上部門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不同行政檢查且可以同時開展的,原則上應實行跨部門聯合檢查。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日常檢查,一般每年不得超過兩次。
第七條 專項檢查協同規則
日常檢查之外,針對行業性、區域性違法違規行為或普遍性、多發性問題,可以主動發起專項檢查。
發起部門將專項檢查方案報送至聯席會議之后,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向各檢查主體征詢聯合檢查意見,能夠形成跨部門聯合檢查的,應優先采取跨部門聯合檢查方式。
第三章 協同檢查實施
第八條 計劃方案公布
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制定的年度日常檢查計劃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發起部門提交的專項檢查方案報聯席會議審議,條件成熟的向社會公布。
公布的日常檢查計劃和專項檢查方案應明確計劃實施時間、檢查主體、檢查對象范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名稱(檢查事項)、檢查比例、檢查內容、被檢查方需要準備的材料等要素,規范行政檢查行為。
第九條 啟動檢查
根據日常檢查計劃或專項檢查方案,以“互聯網+監管”平臺為主要載體,匹配檢查對象、檢查人員并確定現場檢查時間等內容,有序啟動檢查。
第十條 生成檢查任務單
根據“互聯網+監管”平臺的匹配結果,生成日常檢查任務單或專項檢查任務單,并通知到具體檢查主體,督促并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一條 事前告知
根據檢查當日計劃檢查項目,在檢查現場統一出示日常檢查告知書或專項檢查告知書,告知檢查對象當次現場檢查的檢查主體、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名稱、檢查內容、預計現場檢查時長等信息。
第十二條 實施檢查
檢查人員根據法定的權力事項規范履職,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全過程記錄制度等要求,提高行政監管效能。
第十三條 結果反饋
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匯總檢查結果。可以當場反饋結果的,當場送達反饋單;需要結合檢驗檢測報告等結論事后反饋檢查結果的,當場告知反饋結果的時間,并按時送達反饋單。
第十四條 行政指導
根據檢查中發現的隱患風險,強化行政指導,形成法治體檢報告,引導檢查對象加強自身合規建設。
第十五條 程序銜接
做好協同檢查與行政處罰等處置措施的程序銜接,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線索,及時啟動相關程序,轉入案件調查階段。
第十六條 數據歸集
檢查人員匯總檢查結果,于檢查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歸集至“互聯網+監管”平臺。
轉入行政處罰等處置程序的,行政決定作出部門應在行政決定作出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決定相關信息歸集至“互聯網+監管”平臺。
第十七條 效能評估
圍繞跨部門協同檢查,開展行政檢查評議,以檢查對象視角完善效能評估體系,結合滿意度第三方測評等方式,對不同行業領域、各類檢查對象開展有針對性的監測分析,分類提出優化檢查方式的措施建議,建立健全常態化評估問效機制。
第四章 綜合監管措施
第十八條 非現場監管
推進政府監管數字化轉型,推進以在線監管、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綜合數據分析、圖像識別、行為檢測等方式進行信息采集、研判和處置。
對非現場監管能夠實現預期監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開展現場檢查。逐步提高非現場監管比例,最大限度降低對監管對象的干擾。
第十九條 差異化監管
完善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合理調整監管方式、抽查比例、檢查頻次等,按照差異化實施監管。
對信用良好的監管對象原則上不主動開展現場檢查;對信用一般的監管對象,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進行抽查;對違法失信的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條 聯合懲戒或激勵
準確、全面記錄監管對象信用行為,及時歸集共享信用信息,加強評價結果在跨部門綜合監管中的應用,加強信用聯合懲戒和信用激勵,推動“審批—監管—執法—信用”閉環管理有序運行。
第二十一條 重點監管
對食品、藥品、建筑工程、應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
第二十二條 風險隱患監測
聚焦問題多發和高風險領域,廣泛收集問題線索,結合跨部門監管需求、監管重點,梳理普遍性、規律性的高風險行為特征,構建風險預警模型,提高風險隱患的發現和處置能力。
第五章 技術能力建設
第二十三條 對象庫建設
深化行政檢查對象庫建設,強化檢查總量控制和效果評估,試點行政檢查信息電子歸檔管理應用。
第二十四條 線上推送
加強數字化技術支撐,以“互聯網+監管”平臺為主要載體,在條件成熟的領域,匯總日常檢查或專項檢查的檢查項目名稱、檢查主體、檢查方式、檢查內容等信息,統一生成電子版日常檢查告知書或專項檢查告知書,實現對檢查主體和檢查對象的雙向推送或出示。
第二十五條 線上監督
依托上海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隨申碼”服務體系,企業云等平臺,深化“檢查碼”的應用。實現檢查對象通過掃碼方式核驗行政檢查內容信息并進行執法評議反饋,行使咨詢、投訴、發表意見建議等社會監督權利。
第二十六條 拓展服務
通過多維數據關聯分析,快速有效協同處置問題,提升跨部門綜合監管智能化水平。鼓勵檢查對象通過“合規一碼通”“檢查碼”等途徑獲取合規指引、產業政策等行政指導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