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到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工作辦理工作證明的辦事指南
為落實上海市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戰略部署,依據《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16〕19號)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關于外籍高校畢業生來滬工作辦理工作許可相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17〕25號),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取得本科及以上學位,擬應聘在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張江示范區”)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投資性公司和外資研發中心的優秀外籍畢業生,經上海市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出具證明,可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手續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制定辦事指南如下:
一、申請對象和標準
(一)申請對象: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取得本科及以上學位,擬應聘在張江示范區區域內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投資性公司和外資研發中心的優秀外籍畢業生。
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須符合畢業于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國(境)外高水平大學排名以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對外公布為準。
(二)標準: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2、具有從事其工作所相應的學歷與學位以及專業技能。
3、在校期間無不良行為記錄。
4、無犯罪記錄。
5、畢業一年以內。
6、有確定的聘用單位,且該單位在張江示范區區域內正常經營及依法開展活動。外籍高校畢業生從事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對口,薪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
7、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流程
辦理工作證明的具體程序如下:
1. 填寫工作證明申請表。
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取得本科及以上學位,擬應聘在張江示范區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投資性公司和外資研發中心的優秀外籍畢業生,與張江示范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到張江示范區門戶網(http:// www.zjsfq.gov.cn)下載《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到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工作證明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人填寫個人信息并簽名;用人單位填寫單位信息,并加蓋公章。
2. 辦理工作證明。
用人單位聘用符合條件的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應向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經用人單位蓋章的《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到張江示范區工作證明申請表》(原件一份);
(2)用人單位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證明,上海市商務委員會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證書、外資研發中心證書、投資性公司證明文件。(交加蓋公章復印件一份);
(3)聘用意向書(應明確在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意向薪酬情況等,并由雙方簽字蓋章。核查原件,交加蓋公章復印件一份);
(4)聘用原因報告(需用人單位寫明聘用本科學歷員工的原因,并蓋單位公章);
(5)申請人的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畢業證和學位證(提供原件及原件的中文翻譯件,交復印件一份);
(6)申請人護照(核查原件,交復印件一份)。
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如材料屬實,當場出具《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到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工作的證明》(見附件2),用人單位領取(一份);如材料不實,則反饋不予辦理意見并將材料退回。
3. 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手續和工作類居留許可。
申請人攜帶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出具的《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到張江示范區工作的證明》,按照有關規定到全市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辦理窗口辦理相關工作手續(見附件3)。然后,到張江示范區出入境辦證服務點(見附件4),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咨詢電話021-28951900)。
工作證明辦理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00 (國定節假日除外)
工作證明辦理地點: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人才服務處,浦東新區張東路1158號3號樓617室
咨詢電話:68796667
附件:
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到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工作證明申請表
姓 名 (與護照一致) |
性 別 |
本人照片 (兩寸證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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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籍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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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號碼 |
畢業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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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
所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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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手機 |
學歷/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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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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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郵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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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諾,以上個人信息屬實且可以作為審查依據,如有虛假,愿承擔相關責任。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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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工作單位證明(由用人單位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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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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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
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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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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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園區 |
張江示范區 分園 (如在子園區的請填寫子園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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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年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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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所聘人員的部門/崗位 |
人事部門 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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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姓名 |
經辦人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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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郵箱 |
經辦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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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證明境外高校外籍畢業生 已與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經辦人簽名: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本表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