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科創辦〔2021〕122號
各相關分園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20〕17號)有關要求,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上海科創辦”)根據《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財預〔2021〕75號),結合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指導思想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緊緊圍繞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科技創新中心的總體部署,緊密結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工作安排,突出重點、加強協同,切實發揮政策效應,將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張江示范區”)建設成為載體功能完備、企業活力四射、創新資源集聚、特色產業鮮明的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聚焦創新要素集聚、強化資金統籌聯動、突出政策績效管理、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原則。聚焦高水平創新主體培育、創新成果轉化、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創新生態環境優化和高端人才集聚。專項資金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嚴格審批程序,加強執行監督,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適用范圍
(一)適用區域:專項資金適用于經國家和市政府批準納入市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張江高新區”)范圍的園區(張江核心園、臨港園除外),張江核心園(不包括擴展區域)、臨港園按照有關辦法執行;張江核心園擴展區域參照享受園區政策;提升創新策源能力的重大項目可拓展用于全市(臨港新片區、紫竹高新區除外)。
(二)適用項目: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分為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重大項目是指圍繞具有全球影響力科技創新中心、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實施的項目,圍繞提升創新策源能力布局的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確支持的項目。重點項目是指在張江高新區各園區(張江核心園、臨港園除外)和張江核心園擴展區域實施的項目。
(三)資助對象: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主體,具備承擔項目的相應能力,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在項目正式申報后,保持注冊地穩定,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
1、重點項目單位應為注冊地在張江高新區范圍內的企業或機構,企業需填寫火炬統計企業報表。
2、重大項目單位應為注冊地在張江高新區范圍內的企業、機構;提升創新策源能力重大項目單位應為注冊地在上海市范圍內的企業、機構。
3、市委、市政府確定支持項目的承擔單位。
第四條資金安排
專項資金由市、區兩級政府共同設立,2021年至2025年期間由市財政局和各區財政局每年預算安排。
(一)專項資金五年總計安排不低于85億元,包括:市級財政安排50億元(其中用于重大項目不低于15億元,用于重點項目不超過35億元),重點項目所在區財政、專項資金覆蓋園區之外拓展支持的提升創新策源能力重大項目所在區財政原則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區級資金,五年合計安排不低于35億元。
(二)專項資金采取總量核定、分年安排的辦法,每年可根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實際需要,分別由市區兩級財政在專項資金總額內分年安排。
第五條資金用途
(一)培育高水平創新主體
1、加大力度引進、培育一流研究機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科學計劃等創新平臺,鼓勵各類創新平臺實體化運作,推動成為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
2、支持企業高質量創新發展,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持續創新發展;支持企業提升知識產權、技術創新、質量管理等水平,樹立行業標桿。
3、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圍繞國家科技領域重大計劃、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高水平創新平臺,開展前瞻性研究、核心技術攻關和重大創新成果轉化,提升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集中度和顯示度。
(二)促進創新成果轉化
1、支持創新成果在園區實現產業化,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和引進轉化的國內外領先創新成果在園區產業化;支持企業運用先進技術手段提升產業化能級;支持企業在新網絡、新設施、新平臺、新終端等方面開展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2、支持創新成果從實驗室走向市場,支持產學研協同實施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支持企業聯合或委托高校、醫院實施創新產品開發;支持園區聯動發展,探索創新成果區域協同轉化模式。
3、支持新產品、新技術、新模式示范應用,支持園區和企業開展創新成果的示范應用;支持園區開放應用場景,提升園區智慧化水平,帶動產業技術發展。
(三)打造創新產業集群
1、支持科學、技術、產業融合發展;加強前沿技術多路徑探索、交叉融合和顛覆性技術供給,實施產業跨界融合示范工程,打造未來技術應用場景,加速培育若干未來產業新方向。
2、支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突破“卡脖子”瓶頸,穩定產業鏈和供應鏈,促進園區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企業建設研發中心、技術中心、工程中心,提升技術水平。
3、支持數字經濟發展,布局工業互聯網集群;支持傳統產業智能化改造;支持在線新經濟等新興領域發展。
4、支持特色產業園區和創新型特色基地建設,集聚國內外優質產業資源。
(四)優化創新生態環境
1、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功能提升,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支持科技服務能力提升,整合創業孵化、科技金融、知識產權等專業化服務資源,面向中小企業提供高水平綜合服務。支持企業孵化畢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獲得社會融資、掛牌上市等。
2、支持開放合作創新,支持企業開展國內外合作交流和市場拓展,提升張江示范區輻射帶動能力;支持企業跨地區開展技術轉化和產業化。
3、構建多層次多類型的協同創新網絡、國際科技合作、國際科技期刊、國際科技組織落地發展,支持重點產業綜合性創新生態服務平臺建設。
4、支持園區節能減排,完善低碳環保公共服務設施,加大綠色低碳技術示范應用,構建綠色低碳園區環境。
(五)集聚培育高端人才
1、支持國家級人才改革試驗區建設,先行先試人才政策;支持園區加大人才集聚力度,提升園區人才服務和保障水平。
2、支持高層次人才的事業平臺建設,創新人才引進、管理和服務保障機制,集聚培育高端創新創業人才。
3、支持培育和引進急需優秀人才,支持引進頂級專家、高級人才、杰出青年人才;支持開展創新創業人才獎勵。
(六)市委、市政府明確支持的其它項目。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或獎勵、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等方式,原則上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支持方式。對已獲得其他市級或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七條項目管理流程
(一)重大項目管理流程
1、項目申報
項目單位在上海市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臺在線填寫并提交申請材料。對已承擔專項資金項目尚未完成驗收的單位,原則上待完成驗收后方可申請新項目。
在專項資金覆蓋園區之外提升創新策源能力的重大項目申報,需所在區財政原則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區級資金。
2、項目評審
上海科創辦組織項目立項評審評估。對經評審評估需調整內容和預算的項目,通知項目申請單位調整,必要時組織復評復審。
3、項目公示
對通過評審評估的項目,在上海科創辦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經查屬實的不予立項。
4、會商復審
上海科創辦匯總擬立項項目情況,編制重大項目預算安排建議報告,與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財政局會商復審后,提交上海科創辦主任會議審議。
5、項目批復
經上海科創辦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和預算,由上海科創辦向項目單位下達立項通知,抄送相關管理機構。
6、合同簽訂
重大項目采用合同管理,項目合同由上海科創辦、項目聯合管理單位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是項目經費撥付、項目監管以及項目執行的依據,合同文本由上海科創辦統一制作。
7、資金撥付
市級支持資金由市財政局通過市對區轉移支付下達各區財政局。年度執行中,根據項目合同和實施進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由各區財政局將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8、項目監管
上海科創辦、項目聯合管理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包括階段性檢查、驗收(含審計)、項目調整、終止清算等監管機制。
(二)重點項目管理流程
1、發布指南
上海科創辦根據張江高新區發展戰略和年度工作重點,制訂項目申報指南,經市級財政科技投入聯動與統籌工作組會商后,在上海市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臺發布。
2、項目申報
項目單位在上海市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臺在線填寫并提交申請材料。對已承擔專項資金項目尚未完成驗收的單位,原則上待完成驗收后方可申請同一類別的資助事項。
3、區級初審
項目須經分園管理機構初審,對已獲得其他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予支持。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分園所在區政府出具項目推薦和資金配套承諾函。
4、項目評審
上海科創辦組織項目評審評估。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項目單位,其申請的項目不予評審評估。對經評審評估需調整內容和預算的項目,通知項目單位調整,必要時組織復評復審。
5、聯動與統籌會商
按照本市財政科技投入聯動與統籌管理要求開展聯動與統籌會商,對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予立項。
6、項目公示
對通過評審評估的項目,在上海科創辦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質疑的項目,由分園管理機構予以核實釋疑;對未經核實或確有問題的項目不予立項。
7、會商復審
上海科創辦匯總擬支持項目情況,編制重點項目預算安排建議報告,與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會商復審后,提交上海科創辦主任會議審議。
8、項目批復
經上海科創辦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和資金安排,由上海科創辦向分園管理機構下達書面批復意見,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分園所在區政府。批復意見明確項目編號、項目名稱、項目單位、資助總額等。對未立項的項目,由上海科創辦反饋分園管理機構。
9、合同簽訂
經批復的項目由各分園管理機構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合同。項目合同在上海市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臺在線填寫。項目合同是項目管理主體撥付經費、監督管理以及項目單位實施項目的重要依據,不得轉讓。項目合同文本由上海科創辦統一制作。
10、資金撥付
市級支持資金由市財政局通過市對區轉移支付下達各區財政局。年度執行中,根據項目合同和項目實施進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各區財政局將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11、項目監管
區政府負責對重點項目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程監管,應建立健全項目跟蹤、調整、審計、驗收、項目終止和清算等監管機制。
第八條預算安排
每年9月底前,各分園管理機構將下一年度重點項目專項資金支出需求報上海科創辦,上海科創辦匯總重大項目專項資金支出需求,統籌平衡后,形成下一年度市區專項資金預算需求。
每年10月底前,上海科創辦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市級預算報送市財政局,將統籌平衡后的下一年度各分園專項資金市區預算需求抄送各分園管理機構,各分園管理機構將下一年度本區域的專項資金市區預算需求報送所在區財政局。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對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需求分別審核后,市財政局按照市級支持金額納入下一年度市對區轉移支付預算,各區財政局按照市、區支持總額全額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九條審計監督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督。
第十條績效管理
按照財政政策績效管理要求,專項資金建立績效評價機制。上海科創辦在政策期內至少開展一次中期評估,跟蹤績效目標實現程度;政策到期前的半年內,組織開展政策實施情況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策延續的重要參考。各區應制定所屬分園的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跟蹤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在政策到期前半年內,組織開展所屬分園的政策實施情況績效評價。
上海科創辦、各區定期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及其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或考核。重大項目績效評價或考核由上海科創辦組織實施。重點項目績效評價或考核由分園管理機構組織實施,評價結果報上海科創辦。對項目單位實施項目的考核評價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作為以后年度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
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重大項目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由上海科創辦負責政府信息公開。重點項目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由上海科創辦、各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具體負責。
第十二條責任追究
(一)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使用專項資金。
1、對項目單位具有以下行為的,暫緩撥付專項資金,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視情終止項目、收回已撥付專項資金。
(1)擅自改變資金用途、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周期、實施主體、變更實施主體注冊地;
(2)故意拖延項目實施進度;
(3)自籌資金不及時到位;
(4)不按規定接受項目跟蹤管理。
2、對項目單位以同一項目通過重復申報獲取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重疊支持的,終止項目,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取消項目單位繼續申報專項資金的資格,相關違規行為錄入本市社會信用體系。
3、對項目單位具有以下行為的,終止項目,限期收回已撥付專項資金,取消項目單位繼續申報專項資金項目資格,相關違規行為錄入本市社會信用體系,構成違法的,追究法律責任。
(1)項目申請、評審評估、驗收、績效評價等材料弄虛作假;
(2)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3)虛假承諾自籌資金、挪用項目資金;
(4)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5)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6)違反規定轉撥、截留、轉移項目經費。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需要追究責任的行為,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各區應當嚴格按照要求做好專項資金使用和監管工作。
1、對已批復的重點項目,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和項目實施進度,各區財政局應及時撥付專項資金。未及時撥付的,暫緩支持所在區后續項目。
2、對項目監管不力的,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需要追究責任的行為,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本細則生效前已簽訂項目管理合同且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已簽訂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內容執行。
(二)上海科創辦根據本細則另行制訂《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項目經費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管理文件。
(三)各區依據《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財預〔2021〕75號)和本細則制定所在區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文件及財政政策績效目標,并及時抄送上海科創辦。
(四)本細則由上海科創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