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智慧虹橋”建設的政策意見》的通知
滬虹商管[2019]100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滬財預 [ 2019 ] 15號)和《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滬虹商管[2019]95號),研究修訂了《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智慧虹橋”建設的政策意見》,現予以印發,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智慧虹橋”建設的政策意見》
??上海虹橋商務區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智慧虹橋”建設的政策意見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在虹橋商務區、虹橋臨空經濟示范區的應用和發展,推動上海虹橋商務區“智慧新城”試點建設,根據《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支持范圍
??本意見主要支持促進虹橋商務區5G示范區、“智慧新城”示范、提升虹橋商務區功能品質,且具有一定公共性、示范性、先進性和創新性的信息化建設和運營項目。
??重點支持:
??(一)智慧政務管理。推動信息化在城市管理和社會治理領域的深度應用。支持利用信息技術支撐虹橋商務區能級提升和安全高效運行,促進城市管理精細化、社會治理智能化的項目。支持利用信息技術推動政務資源集約、信息共享、系統集成和業務協同,促進智慧政府建設的項目。
??(二)智慧社區。推進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務內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創新以及其他與提升市民高品質生活相關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旅游等領域提供多元化、個性化的創新服務示范。
??(三)智慧園區。支持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招商管理、投融資、園區運營、企業服務、商務氛圍提升等方面的創新應用。
??(四)智慧商貿。支持通過信息技術提升虹橋商進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虹橋國際貿易中心、虹橋長三角城市展示中心等虹橋商務區一系列功能型平臺服務的信息化項目,支持面向虹橋商務區內商業集聚區和商業綜合體,以提升商圈智能感知度、商業信息融合度為目標,創新商業運營模式的智慧應用項目。
??(五)智慧建筑。支持虹橋商務區內應用物聯網、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建筑BIM系統基礎之上,整合建筑內各機電、弱電設備及應用系統,為建筑后續運營管理提供智能化、可視化、協同化的創新項目。
??(六)智慧交通。支持為虹橋商務區內入駐企業和公眾提供個性化的交通綜合服務項目;支持應用信息技術緩解區域內交通擁堵的智慧交通創新示范項目;支持企業利用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手段,探索共享、定制等“智慧出行”新模式,推動智慧出行產業集群發展。
??(七)智慧會展。支持提升會展展館信息化水平的創新示范項目;支持圍繞大型展會提升綜合信息服務能力、優化配套資源服務水平的展會服務創新平臺項目。
??(八)5G商務區示范。支持構建復合型、多功能特色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提升移動通信服務能級、優化無線網絡接入能力的基礎網絡平臺建設,支持虹橋商務區特色行業基于5G技術深度融合的創新項目。
??(九)其他項目。經虹橋商務管委會、區政府認定,對推動虹橋商務區智慧城市建設具有重大效用的信息化項目。與國家、本市有關部門在虹橋商務區內合作開展的具有示范、創新和導向意義的智慧城市試點、試驗、示范配套項目。
??第三條 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一般采用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
??第四條 支持標準
??對于無償資助的項目,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單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項目總投資包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計算機和網絡硬件設備購置、產品軟件購置、應用軟件開發、信息安全保障、系統集成、咨詢、監理、測評、托管服務、數據服務、信息系統運維、信息服務運營等費用。
??對于面向市民、企業提供公共服務、開展公共管理、提升公共環境品質服務的項目,可以按照項目實際予以全額支持。
??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合作開展的信息化試點、試驗或者示范項目,根據國家或者本市相關部門的要求給予支持。
??第五條 申報指南
??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會同閔行區政府、長寧區政府、青浦區政府、嘉定區政府,根據虹橋商務區“智慧虹橋”建設規劃和信息化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并向社會公開,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六條 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除外),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納稅和會計信用良好,其申報支持的項目功能和作用主要發生在虹橋商務區、虹橋臨空經濟示范區范圍內。
??第七條 申報材料
??申報主體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照本意見以及項目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項目受理
??各區負責部門(單位)受理本區域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初審。虹橋商務區管委會設立統一窗口負責受理各區初審通過項目的申報材料。
??第九條 審批程序
??申請項目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審批:
??(一)項目初審:各區負責部門(單位)根據項目類別,對申報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函告申報主體;合格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按計劃進入項目評審環節。
??(二)項目評審: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閔行區政府、長寧區政府、青浦區政府、嘉定區政府成立評審工作小組,采用第三方機構專業評價、集中評議、專家論證、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項目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三)項目批復:評審不通過的項目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函告申報主體;評審通過的項目將在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shhqcbd.gov.cn)上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結束并無異議的項目,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分別會同閔行區政府、長寧區政府、青浦區政府、嘉定區政府下達項目批復意見。
??第十條 項目管理
??(一)項目協議書。按照項目批復意見,相關區屬負責部門(單位)牽頭與項目主體簽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項目實施進展框架協議書》,明確項目內容、實施進度和扶持資金額度、資金支持方式、資金支持內容、資金使用計劃、項目驗收、違約處理等內容。
??(二)項目調整。資金申請獲得批復后,對資金使用主體、項目內容、主要用途有調整需求的項目,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進行審批。專項支持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請項目評審工作小組審核。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終止或者撤銷的,項目單位應當將已經撥付的資金按原渠道退繳。
??(三)項目驗收。項目完成(竣工)后,項目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向各區負責部門(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各區負責部門(單位)作為項目驗收負責部門,應按照全市項目驗收管理要求,制定相關驗收程序和辦法,并在項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內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評審意見并向管委會報備。
??(四)績效評價。對接受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情況作為以后年度申報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審計監督。專項資金接受市審計和監督部門審計檢查,申報項目涉及的有關單位以及申報主體涉及的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審計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違規處理
??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按照《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理,除限期收回專項資金外,相關單位違規行為將錄入本市社會信用體系。
??第十二條 實施日期
??(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 12月31日。
??(二)本意見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閔行區政府、長寧區政府、青浦區政府、嘉定區政府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