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和延長審限的通知
??滬高法〔2020〕16號
??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區人民法院及鐵路運輸法院,本院相關審判庭及職能部門:
??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就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的事由、最大次數等作出新的規定。為切實抓好相關規定在審判實踐中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提高民商事糾紛案件審判質效,現就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法院近期就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組織一次專題學習,確保全體民商事審判法官和相關工作人員全面掌握《規定》的內容,在審判工作中嚴格遵照執行。
??二、全市各法院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和《規定》第二條規定,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的事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應當嚴格限定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即,案件除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前三項規定的情形,以及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外,不得延期開庭審理。
??三、訴訟中發生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需要延期開庭審理的,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應當在發現上述情形后三日內向本院院長或者經院長授權的副院長報告,并提出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院長或者副院長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述情形發生時距離開庭日不足五日的,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應當即時報請院長或者副院長批準。
??四、全市各法院要按照《規定》第三條規定,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得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得超過一次。
??五、各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對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提出的有關延期開庭審理或者延長審限的申請要嚴格審查。有關延期開庭審理或者延長審限的申請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的,不予批準,并依照相關規定履行審判管理職責,督促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下級法院加快審理進度,促進案件及時審結。
??六、全市各法院審判管理部門應將《規定》落實情況納入法官審判工作績效和院庭長審判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定期通報,適時督辦,確保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得到全面落實。
??七、全市各法院對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各法院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及對全市法院抓好上述工作的意見建議(包括當前審判管理系統對于延長審限事由、扣除審限事由、開庭結果具體情形的設置是否合理等),請于2月15日前報送高院審管辦,并抄送高院商事庭(聯系人:高院商事庭彭浩,5231分機)。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