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為優化上海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試行)
??(2020年4月30日印發實施)
??為了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在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上海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進一步強化執行期限管理,提升執行效率
??1.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后10日內執行法院應當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發出執行通知書的同時應發送財產報告令等材料。
??2.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執行法院應判斷查控在案的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不足以清償的應當在立案后10日內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詢。通過網絡查控平臺查明的財產,對于可予網絡控制的,應當在收到網絡查詢結果之日起2日內采取控制措施;對于不可通過網絡控制的,應當在10日內采取控制措施或者委托財產所在地法院采取控制措施。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3.對于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之日起7日內進行查控或者委托財產所在地法院進行查控并向申請執行人反饋查控結果;情況緊急的,應當在3日內進行查控并反饋查控結果。
??4.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30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能夠采用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方式的,應當優先采用,提高確定參考價的效率。確需委托評估的,及時委托評估機構并督促其在委托后30日內出具評估報告。執行法院應當在參考價確定后10日內啟動財產變價程序。
??5.拍賣、變賣成交或者以物抵債的,應當在價款或者需要補齊的差價全額交付之日起10日內作出成交或抵債裁定并送達買受人或承受人。因拍賣、變賣成交或者以物抵債協議達成需要交付財產的,應當在拍賣、變賣成交或者以物抵債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財產移送買受人或承受人。
??6. 案款到賬后且無爭議的,執行法院應當在30日內及時發還給執行債權人;延緩發放,報執行局局長或主管院領導審批。部分案款有爭議的,應當先將無爭議部分及時發放。對需作財產分配的,應當在最后確定的財產分配方案送達之日起30日內發放。
??二、堅持依法善意文明執行,平等保護市場主體
??7.堅持執行強制性,嚴厲懲戒抗拒執行、規避執行行為。加大對抗拒執行、規避執行行為的懲處力度,依法適用拘傳、罰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抗拒執行、規避執行違法犯罪行為,在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于符合條件的,引導當事人提起自訴,用刑事手段懲治被執行人違法行為。
??8.堅持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的工作理念,精準和合理選擇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按照中央有關產權保護的精神,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等企業法人、企業家和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9.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對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執行法院在對不動產進行整體查封后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
??10.執行法院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使用。
??11.依法準確適用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執行法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適用上述措施前可合理設置一定寬限期,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同時,對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及時解除相應措施。
??三、加強執行轉破產工作,規范執行不能案件退出
??12.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轉破工作相關要求,強化執行程序中“僵尸企業”的清出力度,探索執轉破簡易流程相關規定,規范并推動執行不能案件退出執行程序。加強與審判部門配合,優化、規范執轉破工作流程,做到應轉必轉、應破盡破、信息互通共享。
??13.執行法院采取財產調查措施后,發現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詢問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否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于5日內送達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14.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應當于7日內將已經扣劃到賬的銀行存款、實際扣押的動產、有價證券等被執行人財產移交給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四、加強執行聯動,提升執行工作水平
??15.助推建立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推動把解決執行難納入依法治市(區)指標體系,將執行工作融入平安建設大局,有效利用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體系及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助推和健全各項執行工作。
??16.加強失信聯合懲戒,推動有關部門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相關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推動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交易、出資置產、繳費納稅、違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體系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與披露制度,完善失信聯合懲戒,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發生。
??17.健全與工商、房地、銀行、保險、證券等部門的執行協作,進一步完善“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優化本市相關銀行定點集中辦理凍結、扣劃等執行協助業務,努力提升實際執行率和執行標的到位率,全力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
??18.進一步爭取公安機關大力支持,依靠公安機關協作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協作查扣被執行人車輛、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等,為執行工作“查人找物”提供切實有力的支撐。
??五、暢通執行救濟途徑,提升執行公開和透明度
??19.完善執行過程中相關救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法院應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20.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者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者錯誤,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下級法院不按照上級法院的裁定、決定、通知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21.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拓寬公開范圍,健全公開形式,暢通公開渠道。加強平臺建設,強化技術支撐,推動實現執行案件流程信息、被執行人信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網絡司法拍賣信息、強制措施、財產調查處置措施等全面統一公開。充分利用手機短信、微信、訴訟服務熱線、手機APP等不同平臺,及時將執行關鍵節點信息主動推送告知當事人,滿足社會公眾多渠道了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需求,適時探索引入外部監督機制,打造“陽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