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關于合作推進企業重整 優化營商環境的會商紀要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關于合作推進企業重整 優化營商環境的會商紀要
??(2020年4月14日印發實施)
??為全面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最大限度維護企業營運價值,積極挽救有重整價值企業,充分釋放破產重整在市場資源配置中的程序價值,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營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就加強合作、共同推進本市困境企業重整再生及僵尸企業處置、支持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提高辦理破產效率、保障金融機構債權人合法權益、合力防控金融風險等進行了充分研究協商,取得共識,達成本會商紀要。
??一、支持困境企業重整再生
??1.(積極參與破產程序)金融機構債權人應積極參與并推進企業破產程序,加快內部決策流程,積極爭取上級金融機構支持,依法及時行使表決權。
??2.(重整識別機制)金融機構在債權清理過程中,應全面梳理、識別發現有重整價值的困境企業,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促進和推動有價值的危困企業重整再生。
??3.(加快財產處置)享有擔保物權的金融機構債權人應根據管理人的申請,在獲得擔保債權優先清償或者取得相應補償的情形下,及時注銷抵押登記,并與管理人協商確定有財產擔保部分對應的管理人報酬。
??鼓勵金融機構為破產財產拍賣的買受人提供融資,用于支付部分拍賣成交價款,提高破產財產拍賣成功率。
??4.(提供融資便利)確實具備挽救重生價值的重整企業為繼續營業而申請融資的,在符合融資條件的情況下,鼓勵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便利,該部分債務作為共益債務優先得到清償。
??重整計劃執行期內,管理人應嚴格審查重整企業融資需求,并出具融資計劃可行性意見,協助配合金融機構開展貸款盡職調查,如實提供金融機構所需的資料和信息。
??金融機構按照審慎原則開展企業信用調查,鼓勵探索適合重整企業的融資方式,合理確定融資成本,支持重整企業盡快回歸正常經營。
??5.(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管理人可根據需要向金融機構債權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重整計劃草案)裁定書和申請資料,申請重整企業信用修復。
??二、保障金融機構債權人合法權益
??6.(參與權)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應積極聽取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意見和訴求。人民法院要加強對重整計劃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審查,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意見。
??7.(知情權和監督權)人民法院督促指導管理人加強破產管理工作的規范度、透明度,督促管理人為金融機構債權人查詢破產企業的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以及重整計劃等資料提供便利。金融機構債權人應履行保密義務,未經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查詢得知的信息。
??三、便利重整清理企業賬戶管理
??8.(管理人賬戶開立)金融機構依據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身份證明等文件,根據管理人的申請開設管理人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并開通網上銀行服務,賬戶期限可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設定和延長。
??9.(賬戶查控和解封)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對破產企業賬戶查詢的信息共享制度,優化“點對點”查詢系統功能,不斷提高對人民法院查詢破產企業賬戶信息數據回復的及時性和完整性。
??金融機構依據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原查封法院或破產受理法院的解除保全裁定書解除對破產企業賬戶的凍結。
??金融機構依據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對破產企業賬戶辦理止付業務。
??10.(破產財產劃轉)金融機構依據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及時將破產企業在該受理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款項劃入管理人賬戶。
??在破產程序中,金融機構債權人依法處理與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不得私自扣劃破產企業賬戶資金。金融機構債權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將相關款項返還至管理人賬戶。
??11.(管理人查詢)金融機構依據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查詢破產企業的全部開戶信息、征信報告和賬戶流水明細(包括歷史賬戶和現存賬戶),免收手續費。
??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和人民法院發出的對破產企業關聯企業的調查令,向人民銀行申請查詢破產企業關聯企業的征信報告。
??12.(撤銷與開設企業賬戶)開戶銀行應協助管理人辦理破產企業原賬戶撤銷手續,免收撤銷賬戶費用。
??金融機構依據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或重整計劃草案)裁定書支持重整企業新賬戶的開立,保障重整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13.(協助破產企業審計)管理人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破產企業的賬戶開展全面的盡職審計。金融機構應配合持有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和人民法院調查令的管理人及受托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
??四、合力加強金融風險防范
??14.(依法查控資金流向)人民法院督促指導管理人加大對破產企業資金轉移至境外情況的調查力度,金融機構應做好相應的協助工作。對接收到涉及破產企業洗錢及上游犯罪的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并將情況通報人民法院。
??15.(加大打擊逃廢債力度)金融機構應將破產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逃廢債信息或線索提供給管理人,依法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賬戶資金查詢服務,協助做好資金往來等信息查詢工作。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盡職審查,并協助、配合金融機構打擊逃廢債行為。通過實行司法失信人名單和金融機構逃廢債黑名單聯動制裁機制,有效遏制逃廢債行為。
??五、附則
??16.(部門對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破產審判)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金融穩定部門,作為對口聯絡部門,開展日常溝通協調工作,定期通報相關工作情況。
??17.(動態調整)本會商紀要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今后,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根據合作開展情況和取得的經驗,相應調整完善相關內容。
??18.(簽署時間)本會商紀要于2020年4月3日在上海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