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3〕26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上海市就業促進中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總隊,各相關單位:
為完善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了《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完善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信息,是指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以下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相關市級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單位和個人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詢和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信息的統籌協調工作,并對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名義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歸集、使用和相關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相關市級單位,對以本單位名義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歸集、使用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息;
(二)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行政處罰信息,但違法行為輕微或者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相關資金,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
(四)選擇告知承諾經辦,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失信信息。
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屬于一般失信行為。情節嚴重,存在一定社會危害性等情況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
第六條 (增信信息)
增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獲得評比達標表彰的信息;
(二)獲得上海市和諧勞動關系達標企業的信息;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增信信息。
第七條 (信息歸集共享)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要求,編制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社會信用信息“三清單”,報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規定對信用信息的納入進行動態調整,并對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進行歸類。
原行政行為作出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條 (信用信息應用)
鼓勵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積極查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記錄的數據,依法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
(一)激勵措施主要包括: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辦理過程中給予支持和便利;
2.在日常監管中,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守信主體,優化檢查頻次;
3.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懲戒措施主要包括:
1.列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的重點審核對象,加強資格、材料方面的審核;
2.列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3.限制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
4.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聯合懲戒)
建立跨部門、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形成失信受限的約束機制。主要包括:
(一)原行政行為作出單位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信息,對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當事人,相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二)對被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以下限制措施:
1.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前擔保貸款及貼息等融資扶持;
2.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或者以失信被執行人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單位申請成為青年(大學生)職業訓練營、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上述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中,就業幫扶、援助類的除外。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條 (異議申請及處理)
單位或個人認為被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按規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原行政行為作出單位應當及時對信息進行核查,按規定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第十一條 (修復申請及處理)
信用信息主體已按規定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可以按規定提起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的申請、辦理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信息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信用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篡改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不按規定辦理信用修復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造成后果等,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參照執行)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對本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使用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