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規〔2021〕1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30日
上海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保障種畜禽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除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生產以外的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許可證的,適用本辦法。
??從事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許可證的,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辦理。
??第三條(實施主體)
??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審核、審批、發放、更換、變更和管理監督。
??第四條(管理制度)
??許可證發放,實行逐級審核、分級審批的管理制度。
??(一)單位或個人申請畜禽原種場、曾祖代場、祖代場的,由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批。
??(二)單位或個人申請種畜禽擴繁場、父母代種禽場、孵化場(坊)以及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由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批。
??(三)不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
??第五條(申報)
??申請許可證的,應當根據分級管理制度,向市或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出,填寫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二)種畜禽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四)其他按照規定必須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也可通過本市“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平臺,采用線上提交申請材料的形式提出申請。
??第六條(受理)
??市和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予以受理。
??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七條(現場評審)
??負責審批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成立由3名以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專家組根據現場評審標準,在聽、看、評議的基礎上,得出驗收結論。
??現場評審標準,由市和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許可證管理權限分別制訂,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審批)
??市和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發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進行動物疫病檢測、種畜禽遺傳材料質量測定,并根據驗收報告、檢驗測定結論,作出決定。
??第九條(換證)
??許可證有效期滿,持證者需申請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條(變更)
??許可證登載事項、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備案)
??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證年度審批情況上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