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畢業生相關就業補貼工作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3〕22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民政局,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國辦發〔2023〕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2〕1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本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穩就業工作的意見》(滬府規〔2022〕6號)相關規定,現就做好本市畢業生就業補貼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
(一)發放對象
本市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以下簡稱“學校”)在畢業年度內有就業創業意愿的以下學生:
1.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生;
2.殘疾畢業生;
3.特殊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班)畢業生;
4.就讀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
5.貧困殘疾人家庭的畢業生;
6.脫貧家庭畢業生(即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的畢業生”);
7.特困人員中的畢業生。
以上均指全日制學生,不包括申請時已確定升學、出國留學的畢業生。
?。ǘ┥觐I發放程序
1.各學校負責組織符合條件的畢業生集中申請求職創業補貼,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申請補貼人員名單在校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申請材料包括:《xx屆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見附件1)、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銀行卡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其中,符合發放對象中第1款和第7款規定的對象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符合第2款規定的對象還需提供殘疾證復印件;符合第3款規定的對象還需提供特殊職業教育學校、普通中等職業學校附設特教班學籍證明;符合第4款規定的對象還需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復印件;符合第5款和第6款規定的對象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
上述所需材料中,可通過數據共享或網上核驗的以及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庫調取的,無需重復提交。
2.各學校將公示無異議的申請補貼人員名單及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填寫《xx屆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匯總表》(見附件2),并報送學校主校區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時報市教育管理部門備案。
3.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將補貼發放人員名單報送區財政局。
4.區財政局對相關材料核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ㄈ┭a貼標準及列支渠道
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每人限領1次。各區發放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的科目,所需資金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和各區就業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
(四)工作要求
1.各有關部門、各學校要堅持自愿申請、公開公正、??顚S谩⒓皶r高效的原則,明確任務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補貼發放工作。
2.各有關部門、各學校要在每年9月啟動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原則上在10月底前完成發放。允許非因主觀因素錯過集中申請時間和新出現的困難畢業生在畢業前補充申請。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學校認真核查相關舉報投訴,對經查實虛報冒領求職創業補貼的畢業生,責令退回補貼資金,并由畢業生所在學校將不良記錄記入其本人學籍檔案。
二、本市用人單位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范圍和對象
新招用畢業年度或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市小微企業和社會組織。
(二)補貼標準和期限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按照本市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繳費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含生育)、失業和工傷保險繳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分的50%,累計不超過12個月。
(三)補貼的申請和審核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社會組織,可在為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的6個月內,向企業納稅地(社會組織向組織注冊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對經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自公示通過的次月起,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月生成補貼名單,并將補貼資金核撥至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賬戶或其他對公賬戶。
(四)補貼列支渠道
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從企業納稅地所在區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社會組織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從組織注冊地所在區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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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區有關部門要明確工作責任,在符合發放條件的前提下,運用“直補快辦”模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補貼政策落到實處、發揮實效。
2.各區要運用多種方式,加強政策宣傳,幫助小微企業、社會組織和高校畢業生了解補貼政策,熟悉辦理程序。
3.各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對有騙取社會保險補貼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小微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經營并進行稅務登記,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符合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的企業;“社會組織”是指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等。
(二)專門承擔公益性崗位安置職能的用人單位不屬于本通知的補貼對象范圍。各勞務派遣公司應遵循公平、誠信原則,與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協商使用補貼資金。
?。ㄈ┍臼杏萌藛挝恍抡杏酶咝.厴I生社會保險補貼所指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包括本市戶籍高校畢業生和非本市戶籍上海高校畢業生。
?。ㄋ模┊厴I生求職創業補貼免于計入申請社會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
?。ㄎ澹┍就ㄖ?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
1.xx屆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
2.xx屆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匯總表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