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滬就業期間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人社養〔2021〕358號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社會保險法》《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6號)《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國家醫保局令第41號)等規定,現就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統稱外籍和港澳臺等人員)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并按規定辦理相關就業證件的外籍和港澳臺等人員,應當按國家規定參加職工社會保險。
已按《關于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09〕38號)參保的人員在中斷繳費或變更勞動(聘用)關系后,再次參保時應當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外籍和港澳臺等人員在本市參保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申領基本養老金,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待遇;未達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按規定繼續繳費,或選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外籍和港澳臺等人員已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且2014年10月前的個人繳費已按規定劃入職業年金的,可以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人社規〔2019〕29號)第一條的規定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16日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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