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上海化學工業區企業協會管理的通知
滬化管〔2023〕66號
上海化學工業區企業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上海化學工業區企業協會(以下簡稱“企業協會”)管理,指導其充分發揮服務園區、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行業作用,確保其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委辦發〔2017〕5號)等文件精神,現結合園區實際,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作為企業協會的主管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企業協會依法申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事項的前置審查;加強對企業協會成立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等的把關審核。
??2.負責企業協會年度檢查的初審。
??3.監督、指導企業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其核定的章程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到企業協會開展專項監督抽查。
??4.定期聽取企業協會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的匯報。
??5.指導企業協會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幫助企業協會成立黨組織,發揮黨組織和黨員在企業協會中的先鋒模范作用,保證企業協會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確保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企業協會的落實。
??6.協助登記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企業協會的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企業協會違反章程、損害會員利益、違法違紀違規等,從而幫助和督促企業協會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督促指導企業協會對存在管理問題進行整改落實。
??7.指導企業協會建立誠信承諾制度,支持企業協會建立社會責任標準體系,鼓勵企業協會履行社會責任。
??8.對企業協會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對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贈資助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強指導。
??9.指導企業協會開展責任關懷、工業旅游、勞動競賽等群眾性的活動。
??10.在企業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依規組織對其開展財務審計或經濟責任審計。
??11.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協會清算事宜。
??12.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規章應由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
??二、企業協會要根據《上海市民政局、社團局、財政局、審計局<關于加強本市社會組織內部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滬民社團〔2016〕4號)要求,依法依規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內部管理
??企業協會的內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民主管理機制、人事和財務管理、涉外活動管理、依法依規辦事等。
??1.要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獨立自主、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協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制度。
??2.要認真落實選舉制度,做好民主選舉,擴大直選范圍。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接期換屆,召開換屆改選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必須符合法定人數和程序,原則上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3.要規范民主議事、民主決策的范圍、程序和方法,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企業協會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要經過民主程序,不得由個人專斷。
??4.要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要支持監事會(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5.要嚴格按照組織、編制、人社部門有關規定嚴把人員入口關,遵守聘用紀律和工作程序,嚴格落實領導及人員報告備案。建立負責人任職管理制度,明確負責人資格、產生程序、任職年限等。協會負責人對重大事項、項目安排、資金使用管理負總責,要嚴格按照章程履行職責,不得以單位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以權謀私。
??6.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活動特點,制定單位的內部會計核算辦法,嚴格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審批制度,明確審批權限和責任,加強內部監督。
??7.應當依法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財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單位法定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不得賬外建賬、掛賬,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設立“小金庫”。
??8.企業協會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其全部收支應當納入企業協會財務統一核算,不得記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9.不得將自身經費收支與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經費收支混管,不得將個人發票在賬目中列支,不得違規使用票據。
??10.各項收入除用于組織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應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盈余不得分配。
??11.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12.協會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產權清晰,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資產,自覺接受監督。企業協會的資產購置、變賣、報廢處置等事項,應當履行相關處置程序,不得擅自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企業協會財產,不得通過關聯方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13.協會的財務人員應持證上崗,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協會負責人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出納。有條件時企業協會要配備資產管理人員,建立定期意點制度,加強對非現金資產的登記和管理,做到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14.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嚴格控制人員成本,嚴格履行內部程序,不得違規發放各類津貼。
??15.必須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16.承接管委會等政府部門的委托事項,不得利用政府部門的影響或者行政資源牟利。
??17.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應當嚴格遵守財政性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不得違規使用,不得向購買主體違規發放勞務報酬。
??18.開展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不得轉包或者委托與協會及其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企事業單位或其它組織實施。
??19.舉辦經濟實體,應當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所舉辦的經濟實體分開,與其發生經濟往來應當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收取價款、支付費用。
??20.不得違反規定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不得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
??21.開展的各類收費業務,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履行章程規定的程序,規范票據使用,自覺依法納稅。協會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入和受贈人信息等不當牟利。
??22.協會的依法所得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不得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得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
??23.在涉外交往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吸納境外民間組織為會員單位,原則上不推選或聘請境外人士擔任實職性領導職務(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確需吸收少量境外人士為擔任名譽性職務等的,報管委會按有關規定審批,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企業協會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必須經管委會及負責其外事管理的單位批準。企業協會黨員、干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應邀加入境外專業、學術性團體或擔任該團體有關職務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審批。企業協會應邀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境外民間組織的,必須事前報管委會批準。
??24.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事先向管委會報告。
??(二)信息公開
??要認真落實社會組織有關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活動中產生的信息,接受捐贈情況和受贈財產使用情況,承接政府委托事項和購買服務項目等,要及時公開。充分利用大眾媒體、機構出版物、新媒體等主動公開信息,要確保公開信息真實、完整、及時。
??1.應當主動公開名稱、住所、聯系電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章程、機構設置、人員情況、主要財務情況、活動情況和黨建情況等,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2.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納入章程,對于召開重大會議、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重大事項及在活動中發現重要社情動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管委會報告。
??(三)誠信自律
??1.要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建立信用體系和誠信承諾制度,做到規范運作、誠信執業。管委會支持協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督促協會落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支持協會通過發布公益倡導、制定活動準則等落實、加強行業自律。
??2.要進一步建立信用體系,探索建立社會評價、失信懲戒和“黑名單”等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職業道德準則,規范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健全行業自律公約,提高協會自治自律水平。
??(四)其他
??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規章應由企業協會履行的職責。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