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金融局(辦)、科委,各在滬銀行:
??為引導和鼓勵在滬銀行不斷加大對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動建立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敢貸愿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的通知》《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等精神,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繼續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辦法。為切實做好信貸風險補償工作,我們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辦法(2023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監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辦法(2023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在滬銀行加大對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進一步加強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有效支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動建立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敢貸愿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的通知》《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精神,按照“政策引導、市場運作、市區聯動”的原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為調動本市在滬銀行的積極性,提高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加快不良貸款處置,本辦法支持各銀行選取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信貸品種參與信貸風險補償試點(以下簡稱“試點貸款”),但不包括已獲得保險公司保險、融資擔保公司擔保以及享受其他同類風險補償政策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進行劃分。
??本辦法所稱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進行劃分。
??如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調整科技型中小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的,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信貸,為自2022年1月1日起2年內,各銀行向本市各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試點貸款”本金。已獲得保險公司保險、融資擔保公司擔保以及享受其他同類風險補償政策的貸款不納入“試點貸款”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貸款”,指銀行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確定的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貸款凈損失”,是指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試點貸款”,在貸款到期后,獲貸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銀行依據相關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規定的追償手續后,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7〕90號)有關規定核銷壞賬時所發生的實際損失,損失必須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的有關資產損失確認的相關條件。
第二章 補償的機制和標準
??第五條 為鼓勵和支持本市各銀行積極開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業務創新試點,市、區兩級財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對本市銀行為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所發生的超過一定比例的不良貸款凈損失,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35:65的比例給予相應的信貸風險補償。
??第六條 信貸風險補償具體標準為:
??(一)對銀行“試點貸款”不良貸款率0.8-3%部分的不良貸款凈損失,補償25%;對“試點貸款”不良貸款率3-5%部分的不良貸款凈損失,補償55%。對“試點貸款”不良貸款率超過5%以上部分不予補償;
??(二)為引導銀行加大對本市受疫情影響的困難行業以及科創等重點行業企業信貸投放,由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海銀保監局按年確定重點行業目錄。對該目錄涉及的“試點貸款”(以下簡稱“重點行業試點貸款”),不良貸款率0.5-3%部分的不良貸款凈損失,補償25%;不良貸款率3-5%部分的不良貸款凈損失,補償55%。對“重點行業試點貸款”不良貸款率超過5%以上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章 補償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信貸風險補償的銀行,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滬設立,有完善的治理機構和內部組織結構;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銀保監會貸款五級分類標準對中小微企業“試點貸款”進行分類,準確計提不良貸款撥備;
??(三)按規定盡職盡責追索不良貸款,并做好統計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準確申報信貸風險補償相關數據。
??第八條 申請信貸風險補償的“試點貸款”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
??(二)貸款對象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
第四章 補償額的計算
??第九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以各銀行申報并獲批的“試點貸款”品種為范圍,以上海分行為單位(注:如為注冊在滬的法人機構,僅針對該機構上海地區業務或上海分行,下同),按年度統一計算年末貸款不良率、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以及年度信貸風險補償額。
??第十條 各銀行年末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不良率超過0.8%時(“重點行業試點貸款”不良率超過0.5%時),銀行應提供全部不良貸款的相關材料,并按照年末貸款不良率,計算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
??第十一條 各項指標按以下口徑計算:
??年末貸款不良率=年末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試點貸款”余額/年末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余額
??年度信貸風險補償額=年度不良貸款凈損失×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
??“試點貸款”(年末貸款不良率≤3%)的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年末貸款不良率-0.8%)×25%]/年末貸款不良率
??“試點貸款”(3%<年末貸款不良率≤5%)的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3%-0.8%)×25%+(年末貸款不良率-3%)×55%]/年末貸款不良率
??“試點貸款”(年末貸款不良率>5%)的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3%-0.8%)×25%+(5%-3%)×55%]/年末貸款不良率
??“重點行業試點貸款”(年末貸款不良率≤3%)的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年末貸款不良率-0.5%)×25%]/年末貸款不良率
??“重點行業試點貸款”(3%<年末貸款不良率≤5%)的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3%-0.5%)×25%+(年末貸款不良率-3%)×55%]/年末貸款不良率
??“重點行業試點貸款”(年末貸款不良率>5%)的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3%-0.5%)×25%+(5%-3%)×55%]/年末貸款不良率
??第十二條 年度不良貸款處置凈損失統計時點延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五章 補償的申請和受理程序
??第十三條 各銀行在開展“試點貸款”業務前,應先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辦理開展“試點貸款”申請,明確申報主體、“試點貸款”種類,并承諾對提供的年度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合法負責。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會同市財政局、上海銀保監局予以審核,經審核認可后,符合條件的銀行可獲得試點資格。允許試點銀行根據已申報試點貸款的實際情況,于每年年初對試點貸款品種進行調整,并根據調整后的試點貸款品種申報相關數據。
??各銀行的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此項業務的申報主體和對接機制;
??(二)專業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
??(三)專門的審批機制;
??(四)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信貸的激勵考核機制和“盡職免責”認定機制;
??(五)專門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專門的風險管理和不良貸款清收機制。
??第十四條 各試點銀行應在每年度終了后的30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由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受理)報送業務的開展情況。對年末“試點貸款”不良率在0.8%以上的(“重點行業試點貸款”不良率在0.5%以上的),銀行完成不良貸款壞賬核銷后,可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材料,并承諾對提供的年度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合法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時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貸款合同;
??(三)不良貸款清單;
??(四)貸款不良率的計算說明;
??(五)債務追償措施和結果說明資料;
??(六)不良貸款核銷憑證(包括有關裁決通知書、銀行內部審批單)、不良貸款核銷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七)如上年度曾獲得信貸風險補償,需提供補償資金使用情況說明;
??(八)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程序、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
??(一)各試點銀行應以每年12月31日為統計時點,以經認可的申請主體為單位統計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清單)、貸款不良率、核銷壞賬所發生的凈損失等數據,于次年1月底前將相關資料報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
??(二)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應加強對各試點銀行申報資料的審核,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相關銀行當年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余額、貸款不良率、核銷壞賬所發生的凈損失等進行核實,計算各試點銀行承擔和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以及由財政專項資金承擔的信貸風險補償額,并于次年的一季度內匯總報送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會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海銀保監局及時開展評審,并根據最終評審意見,由市財政局將不良貸款凈損失風險補償資金直接撥付各相關銀行。
第六章 補償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各試點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切實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試點貸款”發放戶數、貸款余額、累計發生額、不良貸款及核銷壞賬的統計工作,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數據報送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由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匯總后報送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十八條 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應切實做好專項資金的審核管理工作,同時建立“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臺帳”,分戶記錄各試點銀行各年度不良貸款情況,對試點銀行自身承擔和財政專項資金補償比例和信貸風險補償金額進行計算匯總。
??第十九條 獲得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試點銀行,應按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妥善保存相關原始票據及憑證,自覺接受財政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海銀保監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要求,加強財政預算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不與國家和本市其他風險補貼政策疊加享受。
??第二十二條 銀行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報騙取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市財政部門將收回已撥付的補償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海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9日間有關事項參照本辦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