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積極落實《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要求,切實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業紓困解難,現就做好本市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單位繳費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年9月至11月,對本市所有參加職工醫保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緩繳職工醫保的單位繳費部分。參加職工醫保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二、切實保障好相關職工合法權益。緩繳期間,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待遇。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正常申報職工醫保費信息,確保職工連續參保,個人權益連續記錄。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按規定按實做好補繳。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經辦模式。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無需提出緩繳申請即可享受緩繳單位繳費政策。中小微企業具體標準參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規定劃型標準予以確認。用人單位劃型與實際不符合的,可由用人單位出具書面承諾。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前申請結束緩繳。根據《關于本市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滬人社規〔2022〕15號)、《關于本市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的通知》(滬人社規〔2022〕19號)規定已申請緩繳社保(醫保)費的企業,按原申請執行。
??四、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最遲應于2023年2月28日前繳清,期間免收滯納金。稅務部門應提醒用人單位及時補繳。
??五、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強化基金運行分析,管控運行風險,確保基金安全。醫保部門、稅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要建立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做好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企業緩繳等基礎業務信息共享,強化部門工作協同。醫保部門核定緩繳單位名單范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緩繳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行業類型、緩繳屬期、緩繳期限、緩繳金額、人數等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加強溝通協作,健全工作機制,確保階段性緩繳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政策落實到位。
??六、本通知自 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