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重點地區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國動規〔2024〕1號
各區國動辦,各有關單位:
??經市國動辦2024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上海市重點地區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4年7月3日
上海市重點地區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完善人民防空工程布局,加強互連互通,提升上海城市整體防護效能,依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浦東新區國家級人防改革試驗區”試點經驗和本市人民防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語含義)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重點地區集中開發區域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統籌建設管理活動。
??所稱統籌建設是指:對本市重點地區集中開發區域內的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指標、規模和布局進行整體統籌。統籌建設方式分為規劃統籌和項目統籌兩種。
??規劃統籌適用于不同地塊、街坊、組團間開發主體,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為基礎,在地下空間整體開發區域內編制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相對集中、均衡布局人民防空工程。
??項目統籌適用于同一開發主體或多個企業、機構等共同組成的聯合開發主體,在多個成片、連續城市重點項目地塊,通過編制人民防空工程項目統籌建設方案,實現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指標綜合平衡。
??第三條(適用范圍)
??重點地區集中開發區域包括:市級中心、市級副中心、新城中心等公共活動中心、五個新城、南北轉型地區(寶山、金山)、歷史風貌地區、重要濱水區與風景區、交通樞紐地區,空間功能要素集中、公共活動人群密集、地下空間成片聯網,并在一個規劃期內集中開發的由多個地塊組成的區域。
??本市城市更新項目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管理在市國動部門指導下實施。
??第四條(統籌原則)
??重點地區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遵循“規劃引領、因地制宜、總量平衡、布局優化、連通優先”原則,統籌范圍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總量和指標要素應當滿足標準要求。
??第五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則;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審查和項目統籌建設方案審核;對區級國動部門落實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工作開展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區國動部門、有關管委會人民防空管理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內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的組織編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實施項目統籌建設管理。
??第六條(統籌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應符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實際,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滿足本市國土空間規劃、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規劃等上層次法定規劃及本市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標準,統籌建設范圍內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積總量和指標要素不減少。
??(二)在地面要素集中、滿足疏散距離要求的核心地塊和周邊均衡布局、集中建設。其中,統籌區域內若部分地塊有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情形,或無法滿足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指標、人民防空工程互連互通實施困難的,應當一并納入統籌建設。
??(三)集中開發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統籌服務半徑應滿足人員十分鐘內的步行要求。統籌建設優先落實指揮、醫療救護、防空專業隊等骨干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要求,以人員掩蔽工程為主,并根據需要配套物資庫、區域電站等其他人民防空工程。
??(四)根據地下空間設計方案,結合地面建筑形態,細化人民防空工程設置位置、連通口與連通道的位置、標高、寬度、高度和連接方式等方面的設計,與地下空間成片聯網。
??(五)人民防空工程宜靠近街坊內部地下連通道設置,與已有的地下空間實施連通。
第二章 規劃統籌
??第七條(規劃編制)
??市、區級國動部門、有關管委會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級國動部門”)在編制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前,應當開展人民防空工程現狀情況調查,按統籌布局要求對各類人民防空工程規劃指標開展前期研究。
??根據上層次法定規劃,按照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統籌要求和配建標準,依托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
??第八條(規劃內容)
??根據《上海市重點地區民防工程規劃設計導則》,考慮下列要素,開展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編制:
??(一)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布局應當符合用地性質、地理環境、土地出讓意向、建設時序、連通條件等實際情況。
??(二)在滿足人防配建要求下,確定集中修建的各地塊人民防空工程選址和分配建設指標。
??(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下空間連通方案,提出人民防空工程互連互通要求。
??(四)確定骨干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相應地塊。
??第九條(征詢評審)
??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成果應征詢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規劃資源、住房城鄉、交通、衛生健康、應急、綠化市容等部門意見,并組織相關專業領域方面專家對統籌建設規劃成果進行評審。
??第十條(規劃審批)
??浦東新區、“一江一河”沿岸、五個新城范圍內的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由國動部門報所在區政府或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其他重點地區人民防空統籌建設規劃經市國動部門審核后報所在區政府或管委會批準。
??第十一條(規劃實施)
??在重點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時,各級國動部門應依據該地區已批準的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相應地塊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意見。
??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意見納入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二條(規劃評估)
??各級國動部門應當按規劃期組織評估本行政地區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實施情況,形成評估報告。
第三章 項目統籌
??第十三條(方案編制)
??建設單位采用項目統籌方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編制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方案。
??第十四條(方案審查)
??各級國動部門應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方案編制過程指導。
??各級國動部門應對建設單位報送的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方案進行集體審議。
??第十五條(審查內容)
??各級國動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方案中下列內容進行重點審查:
??(一)項目所處區域是否符合本規定確定的重點地區集中開發區域范圍。
??(二)項目實施主體是否為同一開發主體或多個企業、機構等共同組成的聯合開發主體,項目地塊是否為多個成片、連續的建設地塊。
??(三)項目空間功能要素是否集中,項目與四周地下空間是否連通。
??(四)分期項目是否取得凈地出讓合同。
??第十六條(標識系統)
??統籌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應按《上海市民防工程標識系統技術標準》設置標識系統,做到指引明確、便捷易達。
??第十七條(數字賦能)
??推動統籌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參照公用民防工程相關標準同步設計、安裝物聯設施。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清單管理)
??各級國動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和統籌建設方案實行清單管理。
??第十九條(調整管理)
??因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土地出讓變化、詳細規劃實施深化等情形,需對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或統籌建設方案進行調整的,按新辦的程序進行審查。
??調整后的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規劃或統籌建設方案應符合國家及本市人民防空相關法規和管理要求,不得擅自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等級、標準和規模。
??第二十條(監督指導)
??各級國動部門應會同規劃資源、住房建設等相關部門,加強和區域成片開發牽頭單位的協調溝通,加強對建設單位落實人民防空工程統籌建設方案的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未按人民防空工程項目統籌建設方案實施,擅自變更建設指標、規模、等級、標準等,各級國動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追究)
??各級國動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嚴格管理。對監管不力、違規審批和弄虛作假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