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排污許可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工作的通知
滬環評〔2023〕113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化學工業區管委會,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市環境監測中心,市環境執法總隊:
??2021年以來,我局根據生態環境部相關試點工作安排,落實《關于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實施方案》要求,在部分區域和重點行業開展了“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機銜接”試點探索,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提升監管效能,現就全面推廣我市排污許可與環評銜接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建設地點位于本市范圍內,依法需申請排污許可證、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且由同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企事業單位,可自愿參加排污許可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工作。
??二、實施內容
??(一)優化排污許可證和環評審批流程。需同時辦理環評審批(除告知承諾制外)和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可實施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兩證合一”同步審批。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環評審批時,可以同步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實現兩項行政許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審批、一次辦結”。其中,持有排污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在提交改、擴建項目環評申請時,填寫《排污信息清單》作為環評文件附件一并提交,無需填寫《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二)減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環評與排污許可的受理、技術評估及審查實施全程網辦。企事業單位可登陸市政府“一網通辦”進入對應事項欄目申請辦理。持證單位在申請變更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可免予提交已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和審批意見、自行監測方案、排放口規范化說明等三項申請材料。
??(三)分類簡化排污許可證變更形式。除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上海市實施細化規定(2021年版)》需辦理環評的情形外,持證單位發生其他登記事項、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內容變化,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的,可通過填報對應的《排污許可證變更單》方式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四)銜接整合事中事后監管事項。執法部門統籌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與排污許可證后監管。實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相關數據共享共用,滿足條件的許可證自行監測數據可與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數據共享共用。
??三、實施條件
??企事業單位上年度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為C級或D級、一年內存在環評文件質量、排污許可證質量和執行報告問題被國家和本市生態環境部門失信計分或通報、近三年有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記錄、因各類環境污染問題被掛牌督辦等情形的,不予實施“兩證合一”審批,不實行《排污許可證變更單》簡化變更。
??“兩證合一”審批的辦理方式、事中事后管理要求,以及《排污信息清單》《排污許可證變更單》樣式和適用情形等參照《關于開展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滬環評〔2022〕44號)有關規定執行。
??企事業單位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審批部門依法核發的《排污信息清單》《排污許可證變更單》作為原排污許可證內容的增補和更新,與排污許可證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管理臺賬。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管委會應建立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工作的審批臺賬和監管臺賬,動態跟蹤工作進展,及時指導和協調在推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問題和做法,我局將適時對全市工作實施情況開展調度。
??(二)強化質量核查。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管委會應依法依規開展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強化對申請銜接事項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同時按照國家及本市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及排污許可證質量管理要求,做好常態化質量抽查,加強對環評編制單位、排污許可證技術評估單位的監督檢查,并推進發現問題整改閉環。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管委會應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強化環評與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確保兩項制度銜接措施有效落實。生態環境部門應定期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合規性抽查,并將發現的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等違法線索移交執法部門查處。執法部門按照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和排污許可證后監管要求,統籌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加強宣傳培訓。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管委會應做好排污許可與環評銜接相關政策的宣傳,及時修訂完善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和管理要求,加大對企事業單位和第三方技術機構的培訓力度,幫扶指導企事業單位規范辦理銜接審批手續,落實企事業單位環評事中事后和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的主體責任。
??五、其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