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市公證協會,各公證機構:
??經評估,上海市司法局印發的《上海市公證員年度考核實施辦法》(滬司規〔2018〕14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8日
關于印發《上海市公證員年度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司規〔2018〕14號
市局相關單位和部門,各區局:
??《上海市公證員年度考核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6月22日
上海市公證員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證員年度考核,正確、客觀評價公證員執業情況、工作業績和綜合素質,加強對公證員的監督、指導和管理,提高公證員的履職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證員的年度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證員年度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實事求是、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四條 主管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所屬公證機構負責人的年度考核。
??公證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機構公證員的年度考核。
??市司法局負責對全市公證員年度考核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年度考核內容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簡稱“考核年度”)公證員德、能、勤、績、廉五方面的情況。
??公證機構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除上述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公證機構的建設、發展、管理以及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等情況。
??第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具體評定方法和標準,由主管司法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員,年度考核等次可以評定為優秀: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廉潔執業;
??(二)精通公證業務,工作能力強、效率高,能夠辦理重大、疑難公證事項,在公證理論、公證實務研究或者公證宣傳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三)勤勉敬業,恪盡職守,熱心公益事業,關心集體,團結同事,認真遵守公證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四)公證業務服務領域寬泛,辦證量在公證機構內處于前列,能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公證法律服務;
??(五)出色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員,年度考核等次可以評定為稱職:
??(一)恪守公證員職責,廉潔執業;
??(二)熟知公證業務,具備熟練辦理常規公證事項的能力;
??(三)工作積極、踏實肯干,較好遵守公證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四)公證業務服務領域較為寬泛,能為當事人提供較好的公證法律服務。
??第九條 公證員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應當評定為不稱職:
??(一)不認真履行公證員職責,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公證工作要求的;
??(二)工作責任心差,嚴重違反公證工作規章制度的;
??(三)辦證質量較差,考核年度內發現錯證、假證,因公證員過錯所辦公證事項被撤銷或者被法院判決承擔公證損害賠償責任的;
??(四)考核年度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事業單位處分、行業懲戒的;
??(五)發表不正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經批評教育仍拒絕悔改、消除影響的;
??(六)具有應當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公證員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評定為優秀:
??(一)處于事業單位處分期內或者于考核年度內解除事業單位處分的;
??(二)未完成職業培訓學時的;
??(三)公證質量檢查有不合格證的;
??(四)未按時足額繳納公證協會會費的;
??(五)在執業活動中,存在違反《公證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突出問題的;
??(六)未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交辦任務,或者完成交辦任務質量較差的;
??(七)被列入《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規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八)具有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證機構負責人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應當評定為不稱職:
??(一)公證機構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或者未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整改仍未達標的;
??(二)公證機構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行業懲戒3次以上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不包括停業整頓處罰)2次以上的;
??(三)因所屬公證員過錯所辦公證事項被撤銷4件以上或者被法院判決承擔公證損害賠償責任2件以上的;
??(四)所屬公證員受到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處罰人數2人以上的;
??(五)所屬公證員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追責或者非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追責2人以上的;
??(六)公證機構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后果的;
??(七)公證機構拒不執行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交辦的任務的;
??(八)具有應當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公證機構負責人在考核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評定為優秀:
??(一)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結果被評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等次的;
??(二)所屬公證員未完成職業培訓學時2人以上的;
??(三)所屬公證員公證質量檢查有不合格證累計5件以上的;
??(四)公證機構未按時足額繳納公證賠償基金和公證協會會費,或者所屬公證員未按時足額繳納公證協會會費2人以上的;
??(五)因公證機構自身原因導致“文明單位”稱號被取消的;
??(六)在管理活動中,存在違反《公證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突出問題的;
??(七)公證機構未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交辦的任務,或者完成交辦任務質量較差的;
??(八)具有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違反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從業基本要求的公證機構負責人、公證員,年度考核等次應當評定為不稱職。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比例,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的全市執業公證員總數的20%。
??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名額,由市司法局根據全市各公證機構執業公證員數量、考核年度執業狀況等情況予以確定分配。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條 公證機構負責人、公證員(以下簡稱“被考核人”)按照年度考核內容和要求,撰寫年度述職報告,填寫《上海市公證員年度考核表》。
??年度考核前,公證機構可以將被考核人本年度與考核有關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六條 被考核人應當向所在公證機構全體人員述職,接受民主評議。
??年度述職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反映被考核人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七條 根據考核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公證機構評定公證員的年度考核結果,主管司法局評定公證機構負責人的年度考核結果。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簽署意見。
??第十八條 被考核人對年度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司法局申請復核,主管司法局應當在5日內作出復核意見并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及其執業公證機構。
??第十九條 市司法局于每年度1月1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確定各公證機構執業公證員上一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分配名額,通知主管司法局和公證機構。
??公證機構應當于每年度2月28日前完成對其所屬公證員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主管司法局備案。
??主管司法局應當于每年度3月15日前完成對所屬公證機構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連同對公證員的年度考核結果,于3月31日前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市司法局應當于每年度4月30日前將全市公證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司法部。
??年度考核結束后,主管司法局應當將《公證員年度考核表》存入公證員執業檔案。
??第二十條 被考核人在考核年度具有變更執業機構、離崗培訓、病事假等情況的,年度考核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執業期限累計未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年度考核;
??(二)變更執業機構的,由變更后的公證機構進行年度考核,變更前的執業情況由執業公證機構提供;
??(三)考核年度已到法定執業最高年齡的,公證機構應當停止該公證員執業,并按有關規定提請免職;
??(四)因工作需要,經主管司法局同意派出參加全脫產學習、培訓的,由公證機構進行考核,其學習、培訓期間的情況由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五)因公證執業受到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評定等次,待調查結束作出結論后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證員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主管司法局應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司法部和中國公證協會網站推送年度考核結果。市司法局可以向社會公布年度考核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證員在執業中存在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所列突出問題的,公證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進行專門的學習培訓。
??公證機構負責人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所列突出問題的,主管司法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進行專門的學習培訓。
??主管司法局發現公證員具有《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線索,或者具有違反公證行業規范的情形應當給予行業懲戒的線索的,應當將案件移交市司法局或者市公證協會調查處理。
??主管司法局應當對被考核人開展限期改正、學習培訓的情況作重點監督、指導。
??第二十三條 年度考核結果是被考核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公證機構應當優先推薦年度考核為優秀的被考核人參加評先推優活動。
??第二十四條 對未參加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被考核人,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公證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得將被考核人推薦為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候選人;
??(二)在職稱評定時,該年度不得計入任職年限;
??(三)作誡勉談話或者暫停發放獎金、績效工資;
??(四)限制受理業務的范圍;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被考核人,主管司法局應當督導公證機構調整其工作崗位、降級聘用。
??被考核人拒絕調整工作崗位的,公證機構可以依法解除聘用關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管司法局,是指負責組建該公證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指導職能,并在公證機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舉辦單位”欄中明確載明的司法行政機關。合作制公證機構的主管司法局另行規定。
??本辦法關于年度考核實施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七條 因公證機構負責人、公證員于2016年1月1日前已作出的行為,在考核年度被予以處理的,對該行為的處理結果不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輔助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公證機構負責人、公證員在年度考核后被發現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查實后撤銷原考核結果,重新予以考核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8月31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