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水務局水務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滬水務〔2023〕496號
各區水務局(海洋局)、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保稅區管理局、市水務局執法總隊: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水務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市水務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務局水務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實施細則(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
2023年7月25日
上海市水務局水務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水務海洋行政執法監督的實施,促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依法規范開展,根據《上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上海市水務局關于開展水務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實施方案》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務海洋行政處罰的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監督機關)對本市水務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進行督促指導、監督管理,指定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中國海監上海市總隊)承擔水務海洋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各區水務局(海洋局)、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以下統稱被監督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條(計劃制定)
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中國海監上海市總隊)應當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具體要求,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起草下一年度的水務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和目標,報監督機關同意后發布。
第五條(監督內容)
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重要制度落實情況。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人員的資格、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情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落實情況;公益訴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落實情況;新頒布施行一年后的水務海洋法律、法規、規章中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等。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執法事項梳理情況;執法職權分解情況;執法責任確定情況;執法程序落實情況;執法狀況評議情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情況;行政執法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和執行情況;年度執法目標推進及年度執法專項開展實施情況等。
(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情況。行政執法裝備配備等行政執法保障標準落實情況;統一制式服裝、標志管理使用情況;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使用情況;執法主體、執法程序等是否合法;上海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使用情況;上海水務有獎舉報小程序推進落實情況等。
(四)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監督方式)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統計監測;
(二)專項監督;
(三)聯合監督;
(四)專項檢查;
(五)案卷評查;
(六)執法評議。
第七條(統計監測)
監督機關應當針對水務海洋行政處罰總體態勢開展階段性統計分析、監測研判,查找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進行針對性的行政執法監督。
第八條(專項監督)
監督機關可以針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監察建議等,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和相關部門的工作建議,開展專項行政執法監督。
第九條(聯合監督)
監督機關針對上海市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等單位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聯合相關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監督。
第十條(專項檢查)
監督機關可以根據水務海洋的行政處罰狀況,組織開展水務海洋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重要制度實施情況的專項行政執法檢查。
第十一條(案卷評查)
監督機關應當采取普查和抽查等方式組織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檢查行政處罰文書和證據是否真實、規范、完整,研判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第十二條(執法評議)
監督機關可以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采取組織考評、區區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座談、現場測評、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三條(監督措施)
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調取被監督機關行政處罰案卷或者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查閱被監督機關年度水務海洋執法工作方案計劃、制度落實、隊伍建設、裝備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記錄、臺賬等資料;檢查被監督機關立案案件是否登入上海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隨機抽取被監督機關行政處罰案卷,核查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適當性、規范性。
(二)實地調查、勘驗。對被監督機關所轄區域內,涉水涉海違法線索或案件開展實地檢查。
(三)鑒定、評估、檢測。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被監督機關行政處罰的證據等材料進行復核。
(四)開展明察暗訪,詢問被監督機關有關工作人員、行政相對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刹扇≡儐柋槐O督機關有關工作人員、行政相對人以及其他人員,掌握被監督機關水務海洋行政處罰等開展情況。
(五)聽取被監督機關有關執法情況的報告?,F場聽取被監督機關年度水務海洋行政處罰工作完成情況、主要制度落實情況、檢查發現問題事項整改落實情況等自查自改匯報。
(六)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媒體記者、群眾代表、行風監督員等對水務海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監督情況反饋)
監督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應當客觀、公正、全面記錄檢查情況,制作相關監督報告,并反饋被監督機關。
第十五條(問題處理)
監督機關發現被監督機關存在“不落實行政執法重要制度的,行政執法主體、權限、內容和程序不合法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情況時,按《上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結果運用)
行政執法監督結果應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作為被監督機關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被監督機關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和相關人員問責追責的重要依據。
行政執法監督結果納入河(湖)長制及水質綜合評價考核指標體系,作為對被監督機關落實監管職責,及時查處各類涉水違法行為等工作開展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回避規定)
監督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辦理的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保密規定)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