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市公證協會,各公證機構:
??經評估,上海市司法局印發的《上海市公證機構年度考核實施辦法》(滬司規〔2018〕13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8日
關于印發《上海市公證機構年度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司規〔2018〕13號
市局相關單位和部門,各區局:
??《上海市公證機構年度考核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6月22日
上海市公證機構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證機構的年度考核,加強對公證機構的監督、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證機構的年度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公證機構實施年度考核,堅持年度考核與日常檢查相結合、實際效能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公證機構主管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所屬公證機構的年度考核。
??市司法局負責對全市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公證機構年度考核內容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稱“考核年度”)期間,公證機構基礎性工作完成情況、創新性工作完成情況、思想政治建設情況和整改工作情況,重點考核公證機構的執業情況、公證質量情況和內部管理情況。
??第六條 年度考核內容中的基礎性工作是指公證機構為履行工作職責必須完成的日常基礎性工作,具體考核內容如下:
??(一)執業活動情況。包括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受理公證事項、提供公證服務情況;規范設立辦公場所情況;依法依規辦理公證業務投訴、復查、過錯賠償事項情況;執行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情況等。
??(二)公證質量情況。包括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年度公證質量檢查與日常公證質量監管發現和查處的情況;公證機構加強公證質量自我監控情況等。
??(三)組織建設情況。包括公證機構黨組織建設及活動情況;公證員的配備數量及人員結構變化情況;開展公證員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開展政治輪訓、公證業務知識、技能培訓,開展宣傳教育、評先推優和精神文明創建的情況;其他工作人員配備及管理情況等。
??(四)窗口建設情況。包括辦公設施和辦公環境建設情況;公證人員儀表端莊、掛牌上崗、文明執業情況等。
??(五)內部管理情況。包括公證機構建立執行有關人事管理、業務管理、檔案管理、質量監控、財務管理、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投訴處理、收入分配、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等內部管理制度情況等。
??(六)其他考核事項。包括重大事項報告情況;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布置的年度重點工作和各類專項活動情況;及時、準確向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報送各種信息、材料、數據報表情況;完成上級布置的評選表彰,文明單位、文明行業創建工作情況;社會公眾滿意度測評、法律服務行風測評情況等。
??(七)司法部或者市司法局根據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項。
??第七條 年度考核內容中的創新性工作情況是指,公證機構在積極拓展公證業務、創新服務方式、延伸服務領域,組織公益性活動,創新內部管理模式等方面,在全市起到引領示范效應、具有推廣價值,以及加強宣傳、樹立行業正面形象工作情況等。
??第八條 公證機構在考核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司法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主管司法局應當將整改措施的落實、完成情況及其效果列入對該公證機構的年度考核內容:
??(一)被投訴或者舉報,經核查存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
??(二)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
??(三)內部管理存在重大問題的。
??第九條 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條 公證機構在考核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應當評定為不合格:
??(一)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或者未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整改仍未達標的;
??(二)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行業懲戒3次以上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不包括停業整頓處罰)2次以上的;
??(三)因所屬公證員過錯所辦公證事項被撤銷4件以上或者被法院判決承擔公證損害賠償責任2件以上的;
??(四)所屬公證員受到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處罰人數2人以上的;
??(五)所屬公證員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追責的;
??(六)非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追責人數2人以上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后果的;
??(八)拒不執行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交辦的任務的;
??(九)被列入《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規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十)未使用市司法局認可的公證執業辦證系統的;
??(十一)具有應當評定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證機構在考核年度不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情形,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應當評定為基本合格:
??(一)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行業懲戒2次以上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不包括停業整頓處罰)的;
??(二)因所屬公證員過錯所辦公證事項被撤銷2件以上或者被法院判決承擔公證損害賠償責任的;
??(三)所屬公證員受到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處罰的;
??(四)所屬公證員非因公證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追責的;
??(五)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突出問題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業協會交辦的任務,或者完成任務質量較差的;
??(七)所屬公證員被列入《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規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2人以上的;
??(八)具有應當評定為基本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公證機構在考核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評定為優秀:
??(一)未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整改達標的;
??(二)所屬公證員未完成職業培訓學時2人以上的;
??(三)所屬公證員公證質量檢查有不合格證累計5件以上的;
??(四)公證機構未按時足額繳納公證賠償基金和公證行業協會會費的,所屬公證員未按時足額繳納公證行業協會會費2人以上的;
??(五)因公證機構自身原因導致“文明單位”稱號被取消的;
??(六)具有不得評定為優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有3名以上黨員的公證機構未設立黨支部或黨總支,或者不具備成立黨支部條件的公證機構的黨員未參加主管司法局黨組織活動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評定為優秀。
??所屬公證員違反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從業基本要求的,該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結果不得評定為優秀,且可以視情節輕重、違規人數、行為性質等情況,給予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評定。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條 對公證機構年度考核采取日??己撕湍杲K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公證機構、公證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主管司法局,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于每年度1月15日前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包含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內容的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上海市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表》。
??新設立的公證機構在考核年度執業不滿3個月的,不參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主管司法局應當依照市司法局制定的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評分標準,對公證機構考核年度基礎性工作完成情況、整改工作完成情況和創新性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分,并形成年度考核總得分。
??基礎性工作情況及整改工作情況分值共計100分,采取扣分形式評分。創新型工作情況分值20分,采取加分形式評分。
??第十七條 主管司法局根據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總得分,提出初步年度考核結果。
??除了具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總得分為90分以上的,初步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年度考核總得分為80分以上、不滿90分的,初步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年度考核總得分為60分以上、不滿80分的,初步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
??年度考核總得分不滿60分的,初步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主管司法局應當于每年度1月31日前向市司法局及市公證協會征求對初步年度考核結果的意見,市司法局、市公證協會應當及時向主管司法局反饋意見。
??第十九條 在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結果作出前,主管司法局應當向公證機構公示初步年度考核結果,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對初步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滿前向主管司法局申請復核。主管司法局應當在5日內完成復核,并書面答復復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 主管司法局應當于每年度3月15日前完成對公證機構的上一年度考核,將年度考核結果填入公證機構執業檔案和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副本,加蓋單位印章,并將《上海市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表》存入公證機構執業檔案。
??主管司法局應當于每年度3月31日前將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結果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二條 市司法局應當于每年度4月30日前,將公證機構上一年度考核結果在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行業內進行通報,在上海市法律服務行業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上發布,主動向社會公開。同時將通報和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報告報送司法部,抄送中國公證協會。
??第二十三條 年度考核結果是公證機構業績評定、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公證機構年度考核未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主管司法局、市公證協會不得推薦該公證機構參加評先推優活動。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主管司法局應當對公證機構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進行專門的學習培訓。
??主管司法局在開展年度考核過程中發現公證機構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突出問題的,應當責令其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整改。
??主管司法局在開展年度考核過程中發現公證機構具有《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線索,或者具有違反公證行業規范的情形應當給予行業懲戒的線索的,應當將案件移交市司法局或者市公證協會調查處理。
??主管司法局應當對公證機構開展限期改正的情況作重點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對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公證機構,主管司法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其負責人作出免職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證機構主管司法局,是指負責組建該公證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指導職能,并在公證機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舉辦單位”欄中明確載明的司法行政機關。合作制公證機構的主管司法局另行規定。
??本辦法關于年度考核實施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七條 因公證機構及其所屬公證員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已作出的行為,在考核年度被予以處理的,對該行為的處理結果不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在年度考核后被發現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查實后撤銷原考核結果,重新予以考核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8月31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