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辦法》的意義是什么?
??伴隨著我市人口老齡化程度加速提高,對于社會養老服務的需求愈發顯著,在養老機構數量不斷增加,養老服務業態不斷多元化的背景下,建立健全養老機構綜合監管體系已經成為全社會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區養老機構的養老服務工作,提升我區養老機構的綜合監管工作水平,深入優化和細化對養老機構的合規監管要求,促進我區對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活動的監管工作實現規范化、長效化、制度化地合規監管,提升養老機構及服務人員全面、自覺、合法提供養老服務并接受監管的合規意識與能力,健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我區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二、《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上海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以及各具體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規定及規范,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在法律框架和監管實踐經驗的指導下制定《實施辦法》。
??三、《實施辦法》主要涉及哪些政府部門?
??《實施辦法》系統梳理了普陀區養老機構綜合監管的工作機構,明確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區規劃資源局、區應急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醫療保障局等職能部門以及屬地街道鎮等相關部門的職責。
??四、《實施辦法》的監管方式有哪些?
??《實施辦法》提出了采用協同監管、現場監管、財務監管、信用監管、信息化監管等方式,并將利用“雙隨機、一公開”模式、建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監測評價體系等內容納入監管方式中,在對養老機構進行全面監管的情況下,提升監管效能,實現高效監管。
??五、《實施辦法》是如何夯實綜合監管的四方責任的?
??通過發揮普陀區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及屬地街道鎮兩級統籌協調作用,提出區民政在本區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工作中總體牽頭、協調各方的角色的同時,強調區政府各部門協同監管以及街鎮屬地監管的要求,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管轄地域內依法落實各項監管職責。在此基礎上,各養老機構也應當承擔起主體責任,明確養老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該機構第一責任人,強化養老機構主體責任意識,督促其提升養老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