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區各養老機構:
??為進一步保障老年人用藥安全,指導和幫助養老機構規范藥品代管行為,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普陀區民政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普陀區養老機構代管藥品管理規范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積極落實。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區民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上海市普陀區養老機構代管藥品管理規范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老年人用藥安全,指導和幫助養老機構規范藥品代管行為,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等相關規定及我區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養老機構代管藥品,是指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帶入養老機構,并委托養老機構按照處方或醫囑要求提供存放、調配、發放、協助服用等管理服務的藥品。
??第三條 養老機構應根據老年人健康評估結果和老年人及代理人意愿,確定由在住老人自行管理藥品或由機構代為管理藥品。需委托養老機構代管藥品的,建議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與養老機構簽訂藥品代管協議。
??第四條 養老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鼓勵養老機構配備藥學相關專業人員負責接收、存放、調配和發放等藥品管理工作。
??鼓勵養老機構積極派員參加藥品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品管理培訓,熟練掌握藥品管理知識和要求。
??第五條 鼓勵養老機構建立健全代管藥品管理機制,規范代管藥品的接收、存放、調配、發放、協助服用等事項的管理要求。
??鼓勵養老機構制定應急預案,如遇老年人服藥后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誤食藥品等突發事件時,有相應的報告程序和應對措施。
??第六條 鼓勵養老機構設置藥品存放室,配備適宜的藥品存儲設施、設備。藥品存放室應干凈整潔、陰涼干燥、溫濕度適宜。環境應定期清潔,設施應定期檢查和維護。
第二章 藥品接收
??第七條 建議指定專人統一接收入住老年人的代管藥品。
??第八條 接收老年人代管藥品時,需現場核對確認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數量、有效期、用法、醫囑或處方,并查驗藥品是否包裝完整,有無過期、變質等情況。查驗不合格的,應拒絕接收。
??第九條 藥品接收人員接收藥品時,需做好接收記錄,登記用藥人及藥品基本信息,并由接收人員與送藥人雙方簽字確認。藥品接收記錄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容:a)接收時間;b)用藥人姓名;c)用藥人床號;d)藥品名稱;e)藥品規格;f)藥品有效期;g)藥品批號;h)生產廠家;i)藥品用法用量;j)處方或醫囑;k)儲存條件;l)驗收結果;m)接收人簽字;n)送藥人簽字。
??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采用信息化手段輔助登記藥品接收信息。
??第十條 藥品接收人收取代管藥品時,需詳細詢問送藥人老年人基本信息和用藥情況,并索取醫囑或處方,當送藥人提供的用藥情況與醫囑或處方不一致時,應以醫囑或處方為準。
??第十一條 單次接收的藥品數量不宜過多,以1個月的服用量為宜。
第三章 藥品存放
??第十二條 建議指定專人負責藥品的保管、養護。
??第十三條 建議設置專用的場所、設施和設備儲存藥品。藥品存放應當符合藥品說明書標明的條件,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應當配備相應設備,如需陰涼保存的藥品應配備陰涼柜,需冷藏保存的藥品應配備冰箱等,建議定期對陰涼、冷藏區域的溫度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 建議定期對儲存藥品的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對溫濕度計等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檢定。藥柜或儲存藥品的房間建議上鎖,鎖匙應由藥品管理員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 建議養老機構制定并執行藥品保管、養護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溫、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第十六條 建議將不同藥品使用人的藥品分開存放,有物理隔斷一人一屜或一人一格,并配有明顯的標簽標示,標明使用人的姓名、床號等信息。
??第十七條 建議在開封藥瓶上標明開封日期。
??第十八條 定期檢查更新藥品存放信息,建議至少提前一周告知老年人或代理人需補送的藥品。
第四章 藥品調配
??第十九條 建議分別指定專人負責藥品調配和藥品復核。
??第二十條 藥品調配人員應嚴格按照處方或醫囑的要求進行藥品準備,查對以下藥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老年人姓名、b)老年人床號、c)藥品名稱、d)藥品使用劑量、e)藥品使用時間、f)藥品使用方法、g)藥品有效期。
??第二十一條 藥品擺放應使用潔凈、衛生、密閉且標注老年人基本信息的藥杯或藥盒。調配的工作臺及工具應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交叉污染,調配時應洗凈雙手并佩戴一次性手套。
??第二十二條 藥品調配建議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優先使用有效期較近的藥品。
??第二十三條 建議藥品調配人員調配完成后進行登記,復核人員根據第二十條的要求對調配的藥品再次進行核對,并由調配人員與核對人員同時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建議在藥品服用當天進行調配,鼓勵在服藥前調配,藥品脫離原始包裝的時間不宜過長。藥品使用期間,建議保留藥品原始包裝和說明書。
??第二十五條 需冷藏保存的藥品建議在服藥前調配并及時發放服用。
第五章 藥品發放及服用
??第二十六條 建議指定專人負責藥品發放。
??第二十七條 建議藥品發放人員按服用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分發藥品,按照藥杯或藥盒上標注的基本信息,準確發放至指定位置,也可交由負責老人護理工作的護工管理。并對藥品發放情況進行記錄,由收發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建議由藥品發放人員或護工協助并監督老年人按時服藥,并在老年人服藥后查看藥杯或藥盒內有無余藥,必要時檢查老年人口腔。
??第二十九條 液體等不宜提前拆零調配的藥品劑型,可由負責藥品發放的人員或護工協助老人服用,并如實記錄服用情況。
??第三十條 藥品發放人員或護工應注意觀察老年人服藥后的藥物反應和藥物療效,如發生藥物不良反應,養老機構應及時與區市場監管局聯系,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第六章 藥品復核與處置
??第三十一條 建議養老機構定期組織藥品管理人員,對代管藥品的品種、數量、有效期等進行復核,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藥品進行處置,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二條 老年人去逝或離開養老機構時藥品仍有剩余的,建議做好核對、統計后,將藥品交由代理人,并由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三條 建議采取毀型、染色等有效措施,對廢棄藥品包裝盒進行報廢處理,避免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四條 養老機構處置廢棄藥品或廢棄藥品包裝盒有困難的,可與區市場監管局聯系,由區市場監管局指導、輔助或代為處置。
第七章 記錄和存檔
??第三十五條 建議及時、準確、完整地對藥品接收、存放、調配、發放、服用、復核、處置等過程進行記錄,鼓勵建立一人一檔的藥品代管檔案。
??第三十六條 對記錄進行歸檔,保管期限建議不少于5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養老機構兼有內設醫療機構和代管藥品的,代管藥品的管理可參照本指引執行。鼓勵內設醫療機構的藥學相關專業人員指導或參與養老機構代管藥品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區民政局將養老機構藥品管理工作納入工作規范,區市場監管局做好對養老機構藥品管理的培訓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指引是為本區養老機構代管藥品合規管理工作提供的一般性指引。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