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楊浦區建管委實施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楊建委﹝2023﹞28號
委有關科室、委屬單位:
??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楊浦區建管委實施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的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楊浦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2023年6月1日
楊浦區建管委實施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的有關規定
??為進一步優化法制化營商環境,創新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滬府辦規〔2021〕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楊浦區建管委實施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主動開展失信信息修復告知
??由原來收到“信用上海”通知后被動開始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的受理、認定,調整為主動跨前,在完成行政處罰意見報批后,即開展信用修復的前期認定,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一并送達《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書》(附件一),使信用信息主體在收到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就知悉該行政處罰信息的失信等級(一般失信、較嚴重失信、特定嚴重失信)和最短公示期以及信用修復的途徑,促使失信主體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作出信用承諾,便于失信主體及時開展信用修復工作。
??二、嚴格把握修復條件
??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市政府辦公廳以及市主管部門制定的信用修復工作有關文件規定,準確把握修復條件,對失信等級(一般失信、較嚴重失信、特定嚴重失信)和最短公示期進行認定。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不予公示的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信息不作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
??三、依程序審核審批
??根據信用信息修復“誰產生,誰修復”的原則,由具體辦理行政處罰的委屬單位開展主動告知的認定,將《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審批表》(附件三)、《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書》(附件一)、《處罰意見報批表》送委對口業務科室和法規科審核,并報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核、審簽,以區建管委名義書面告知。
??《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書》(附件一)一式三份,一份由區建管委留存,一份由委屬單位留存,一份交信用信息主體。
??四、動態調整主動告知信息
??送達《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書》后,信用信息主體在最短公示期間產生新的同一情形失信信息的,按照有關規定延長最短公示期,并按照程序報批后再次送達告知。
??五、規范后期信用修復申請處理
??收到“信用上海”發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處理通知后,委法規科負責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的受理審核并將申請材料轉委屬單位。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委屬單位提出審核意見,法規科根據《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書》和委屬單位審核意見,起草是否予以修復的決定書,按程序報批后上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附件一
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書
??編號: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作出第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市政府辦公廳以及市主管部門制定的信用修復有關文件規定,該行政處罰信息屬于涉及:□輕微失信行為、□較嚴重失信行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該行政處罰信息將于 個工作日在“信用中國”、“信用中國(上海)”網站同步公示。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6個月、□12個月、□五年查詢期內不予修復。
??二、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你單位應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最短公示期屆滿后,可登錄“信用中國”或“信用中國(上海)”網站,根據網站信用修復指南,申請辦理該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維護自身信用。
??三、在最短公示期間,如你單位產生新的同一情形的行政處罰失信信息,則最短公示期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延長。
??上海市楊浦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年 月 日
??附件二
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書回執
??我單位已收到上海市楊浦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作出的第 號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書(編號: ),已知悉該行政處罰信息的失信行為等級、最短公示時間和信用修復的相關政策。
??簽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審批表
????????編號: 號
信用信息主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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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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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文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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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信息 屬于 |
□輕微失信行為、□較嚴重失信行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 |
最短公示期 |
□3個月、□6個月、□12個月、□五年查詢期內不予修復 |
經辦人簽字 |
1、行政處罰案件經辦人簽字: 2、信用修復經辦人簽字: |
委屬單位負責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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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口業務科室 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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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科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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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分管領導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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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主要領導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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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