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信息記錄及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科(室)、執法大隊、各市場監督管理所:
??現將《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信息記錄及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信息記錄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長寧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力踐行“公正、包容、責任、誠信”的價值取向,充實長寧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數據資源,夯實長寧區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與應用基礎,建立健全本局關于信用信息歸集記錄及使用長寧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查詢信息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科室負責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發覺、記錄、管理等工作,在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上進行市場主體和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查詢使用、信用約束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市場主體是指在長寧區注冊登記的各類市場主體。
第二章 信息發覺
??第四條 本局信用信息包括:市場主體注冊許可登記、計量器具許可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上海市市長質量獎、上海市質量金獎、長寧區區長質量獎、長寧區質量金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上海市標準創新貢獻獎、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行政處罰、生產領域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不合格名單、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黑名單、藥品經營重點監管名單、醫療器械重點監管名單、食品抽查檢驗不合格名單、藥品抽查檢驗不合格名單和醫療器械抽查檢驗不合格名單等信用信息。
??第五條 各科室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日常工作中發覺、收集各類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息記錄
??第六條 各科室發覺信用信息后按本局信用信息提交流程(附件1)進行核查、提交,由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匯總后交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統一記錄。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對各科室報送情況進行統計通報。
??第七條 各科室信用信息提供內容如下:
??(一)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負責收集、核查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信用信息;
??(二)公平交易科負責收集、核查市場主體因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質量監督管理、物價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信用信息;
??(三)市場規范監督管理科負責收集、核查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全國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的信用信息;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科負責收集、核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不合格的信用信息;
??(五)知識產權科負責收集、核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信用信息;
??(六)質量管理科負責收集、核查上海市市長質量獎、上海市質量金獎、長寧區區長質量獎、長寧區質量金獎、生產領域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的信用信息;
??(七)標準化管理科負責收集、核查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上海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信用信息;
??(八)計量管理科負責收集、核查獲得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信用信息;
??(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負責收集、核查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黑名單的信用信息;
??(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收集、核查食品抽驗不合格的信用信息;
??(十一)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科、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負責收集、核查藥品、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名單、藥品、醫療器械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信用信息;
??(十二)注冊許可科負責收集、核查市場主體注冊許可登記的信用信息;
??(十三)其他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需要列入、本局能夠提供的信用信息由對應業務科室負責收集、核查。
??各科室對報送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 各科室信用信息提供周期如下:
??(一)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信用信息每月提供;
??(二)藥品經營重點監管名單、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名單、食品抽查檢驗不合格名單、藥品抽查檢驗不合格名單、醫療器械抽查檢驗不合格名單、生產領域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名單每季度提供;
??(三)上海市市長質量獎、上海市質量金獎、長寧區區長質量獎、長寧區質量金獎、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黑名單每年提供;
??(四)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上海市標準創新貢獻獎、全國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業每兩年提供;
??市場主體注冊許可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經法人庫等大數據信息系統與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對接;
??除市場主體注冊許可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外的信用信息由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與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接:
??報送周期為每季度、每年、每兩年的信用信息,在各時間節點內由相關科室收集、核查后交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
??相關科室以電子信息形式報送信用信息,同時,需填寫信用信息登記表(附件3)。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收到相關信用信息后在3個工作日內匯總整理,報送至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四章 信息變更或撤銷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應向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提交信用信息變更或撤銷記錄的申請:
??(一)信用信息記錄錯誤的;
??(二)信用信息已發生變化的;
??(三)其他應給予變更或撤銷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各科室按照本局信用信息變更或撤銷操作流程(附件2)提出變更或撤銷記錄的申請,并填寫相應申請表(附件4),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對確需變更的信息予以更正或者撤銷,報送至區科委,并告知相關科室。
第五章 信息查詢
??第十四條 各科室在行政管理、表彰獎勵、培育推優、準入限制、征信證明、行政處罰等工作中查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各科室在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查詢情況將進行統計通報。
??第十五條 各科室可向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提交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信息查詢賬號申請表,并簽署保密協議。由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匯總,交區科委審核通過后可在平臺上進行信息查詢。屬于自然人信息的,還需經區人口辦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內登記類、資質類信息長期提供查詢,監管類信息5年內提供查詢。
??第十七條 各科室在信息查詢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確定的查詢用途和權限使用平臺。賬號使用遵循“專號專用、責任自負”原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通過平臺獲取的法人商業秘密和自然人隱私信息。
第六章 信用約束
??第十八條 本局對存在以下不良信用信息的企業實施禁入限制:
??(一)在上海市市長質量獎、上海市質量金獎、長寧區區長質量獎、長寧區質量金獎培育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薦:
??1、企業近3 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
??2、企業近3 年發生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3、企業近3年有國家或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的;
??4、企業近3年因違反法律法規被行政機關查處、性質嚴重的。
??(二)在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培育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薦:
??1、企業近3年消費者投訴集中,未妥善處理的;
??2、企業近3年發生因商品質量問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3、企業近3年發生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受到查處,情節嚴重的。
??(三)在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培育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薦:
??1、企業近1年內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輕微違法行為;
??2、企業近2年內有一般違法行為;
??3、企業近3年內有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本局對以下自然人實施禁入限制:
??(一)負有個人責任的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自移除名單之前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四)對列入食品藥品安全重點監管名單的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以下相關限制措施:
??1、被吊銷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的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其作為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人員的申報不予受理;
??2、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情節嚴重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3、對于因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相關責任人員,按照執業藥師管理有相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的規定期限內,市藥品監管局不予受理其提出的執業藥師的注冊申請;
??4、被納入藥品、醫療器械經營重點監管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質量負責人3年內不得參加各種評先選優活動。
??第二十條 本局在行政管理中對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企業實施以下約束:
??(一)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中對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企業依法從重處罰或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在標準創新貢獻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評優中,將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作為參考因素,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無不良信用信息企業;
??(三)在制定抽樣計劃時,將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作為參考因素,對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企業,增加產品監督抽驗的頻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科室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認真核查信用信息,并及時準確地提交信用信息,不得虛報瞞報。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各科室不得將企業或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信用信息由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負責共享。
??第二十三條 如因信用信息未及時準確提交或使用,致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產生其他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和《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于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的工作方案》(長市監市管〔2014〕11號)、《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信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長市監市管〔2015〕1號)、《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信息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長市監市管〔201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