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執法大隊,各市場監督管理所:
??現將《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監管條線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監管條線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夯實市場監督管理所市場主體信用建設監管工作,明確內部工作職責,根據市局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對市場監督管理所涉及市場主體信用建設監管條線的業務工作和具體操作進行規范、指導和督促,并會同局相關職能科室予以協調。
??市場監督管理所應制定監管組的工作職責和劃定監管干部的監管轄區,保障各項監管措施在日常工作中落實到位。
??第三條 市場主體信用建設監管條線工作列入局對市場監督管理所業務工作考核體系,具體按照有關規定。
第二章 日常監管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管所應按照分組劃塊,落實責任和長效管理的目標要求,做好市場主體日常信用建設監管工作。
??對于轄區內新設立、新遷入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分管所長應于五日內將其分派給監管干部。
??第五條 市場監管所所長是轄區內市場主體日常信用建設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監督轄區內市場主體分類管理、年報公示,“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監管工作,分管所長負責市場主體的分派、監管組的設置,指導、督促監管組落實各類監管工作。
??監管組長協助分管所長工作,組織監管組全體干部實施日常監管工作;綜合組負責日常監管資料的歸檔,匯總上報各類統計報表和管理情況。
??第六條 市場監管所應負責日常監管資料的收集、制作和歸檔,并建立以下檔案:
??(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檔案
??(二)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個體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的檔案
??(三)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個體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檔案
??(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檔案
??檔案材料按要求“一戶一檔”。 每年年底制作一份匯總的《立卷目錄》。打印后,與歸檔材料一起放入檔案室妥善保管。同時,《立卷目錄》電子文件上報科室郵箱備案。
??第七條 書面巡查記錄的規范要求:
??(一)書面巡查記錄應做到填寫及時、字跡清楚、內容準確;
??(二)書面巡查記錄列明的市場主體名稱、住所(經營場所)、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注冊號、類型、聯系人、電話、檢查結果、當事人簽名及日期、檢查人簽名及日期等事項為必須填寫欄目;
??(三)巡查中發現不在注冊地經營的市場主體,能夠了解掌握實際經營地址的,在實際經營地址欄予以記錄,檢查結果選擇“正常”(立案處罰的除外),無法了解實際經營地址的,檢查結果選擇“查無實處”,并在備注欄填寫“該市場主體查無實處,擬予以監控,報分管所長審核”。
??監管干部在完成書面巡查記錄的基礎上,應將巡查情況及時輸入電腦。
??第八條 將查無實處的市場主體列入監控時,書面巡查記錄須有兩名實地巡查的監管干部簽名,報分管所長簽字同意后實施。
??解除對市場主體的監控,應說明理由,并報經分管所長審核同意。
??第九條 市場監管所應結合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確保轄區內路段的各市場主體亮照經營。
第三章 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條 市場監管所應根據上級的工作部署和具體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有序推進每年一度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市場主體的年報公示工作。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選擇向屬地市場監管所報送紙質年度報告書的,市場監管所自收到紙質年度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公示系統公示年報結果,并將其報告書歸入個體檔案。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所應通過電話、郵件、短信平臺等多種方式告知市場主體年報相關要求,主動指導市場主體填寫年報,有力督促市場主體按時保質完成年報公示。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監管科牽頭建立本局信用信息記錄及使用管理辦法,將涉及本局的信用信息納入區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并提供給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各市場監管所應予以配合,定期歸集報送信用信息;結合市場主體信用建設監管條線工作實際,使用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內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未經批準,各市場監管所不得將市場主體或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章 信用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 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隨機搖號,每年抽取轄區內不少于3%的市場主體,確定抽查名單。市場監管所根據抽查名單,組織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所在依法開展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抽查過程中,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也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做出的專業結論。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所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信息的,應當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所在依法開展抽查以及辦理案件、處理投訴舉報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市場主體取得聯系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所負責市場主體列入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或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實地核查工作,加強對市場主體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實地檢查,建立執法風險防范機制,確保結果可公示、可檢驗。
??第二十一條 政府部門、市場主體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市場監管所應在規定時限內做好公示信息舉報、查詢和更正的實地核查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工作,適用本規范。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未盡事項,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市局相關規定操作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場主體監管科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監管條線工作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