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奉賢區食品經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科室、基層所、執法大隊:
為加強食品經營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現將修訂的《奉賢區食品經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奉賢區食品經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食品經營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食品經營者實施日常管理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記分制管理。為規范對本區食品經營者的記分制管理,依據《奉賢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指南》區級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奉賢區行政區域內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銷售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管理工作。
第三條(記分的執行主體)
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各市場監管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機構”)為記分管理的主要執行主體,承擔記分管理的主要職責。
各街鎮(開發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街鎮食藥安辦”)人員為記分管理的輔助執行主體,協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機構記分管理工作。
社會志愿者在經過區市場監管局的統一培訓并認可后,可以作為社會共治力量配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機構開展記分制管理活動。
第四條(職責分工)
區市場監管局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統籌負責本區食品經營者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執法機構對各自行政區域內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經營者的記分工作。
各街鎮食藥安辦人員及社會志愿者在取得區市場監管局的培訓和認可后,采集的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在經當事人現場確認,或經區市場監管局事后查證后也可作為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證據記入記分管理系統。
第五條(記分標準)
實施記分的執行主體對食品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記分:
(一)有一項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對應標準記1分、2分、3分、6分、12分(記分標準見附件1);
(二)一次檢查中查見多項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計記分;
(三)一次檢查中查見某項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多條記分項目的,按最高分值記分;
(四)多次檢查中查見存在同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每次均應當記分。
第六條(記分方法)
由區市場監管局統一開發“奉賢區食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簡稱“奉食品記分”)“微信小程序(以下簡稱“記分平臺”)對食品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實行在線實時記分;同時,形成電腦端的“奉賢區食品經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平臺(https://jgyun.shianfx.cn)”,實現基礎數據、信息的維護、統計和管理等功能。
第七條(記分告知方式)
對食品經營者實施記分管理措施,應當送達《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記錄單》(以下簡稱《記分記錄單》,見附件2),告知所記的分值情況和有關要求,《記分記錄單》應該由當事人簽收。
《記分記錄單》由記分平臺自動生成,由當事人當場簽名確認;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字,可以留置送達,并制作并保存好留置送達音視頻證據資料。
第八條(記分的周期)
已持證食品經營者可記分按年度起算,以12分為一個記分周期,每記滿12分,應按第十條規定進行相應處理;處理后,可記分恢復為12分。至每年底,可記分未記滿12分的,按第九條規定予以消除。
新發證食品經營者的年度可記分視發證日期而定。上半年發證的,按年度剩余月份數對應的分數起算;下半年發證的,統一以6分起算。
第九條(記分的消除)
對符合下列情形的,年度內的累計記分應當予以消除:
(一)本年度屆滿時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的;
(二)本年度內的累計記分已達到12分,且食品經營者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并通過食品安全知識考核的,由所在轄區市場監管所或執法大隊分管負責人以上人員權限內消除累計記分;
(三)本年度內按照前項規定消除過累計記分后,至年度屆滿時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的;
(四)本年度內累計記分未滿12分的食品經營者,可主動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消分。申請人完成問題整改,并通過食品安全知識考核后,由所在轄區市場監管所或執法大隊分管負責人以上人員權限內消除累計記分。
第十條(記分的應用)
對累計記分達12分的食品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限期接受約談,并參加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商圈綜合體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定期公示商圈內食品經營者的記分情況。
食品經營者的累計記分,可以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因素。對食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按照以下情形裁量或管理:
(一)法律、法規規定違法行為可適用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且累計記分已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或者當年度已第二次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應當責令其停業;
(二)法律、法規規定違法行為可適用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且累計記分已在年度內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或者當年度已第二次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應當吊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法律、法規未規定可適用責令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但可適用罰款行政處罰的,且累計記分已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定違法違規行為可適用相應行政處罰的,且累計記分已達到或者超過6分的,應當實施行政處罰。
(五)對上年度內記分為“零”或在連續兩個年度總記分不超過5分(含)的食品經營者,可以調高分類分級管理等級,降低日常監管頻次。食品經營者主動申請消分,記分歸“零”的參照上年度內記分為“零”執行。
(六)對上年度記分大于10分,或在連續兩個年度總記分超過18分(含)的食品經營者,可以調低分類分級管理等級,增加日常監管頻次。
(七)各街鎮食藥安辦、社會志愿者采集的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證據經區市場監管局事后查證的,可作為日常監管信息納入日常監管系統。
第十一條(異議處理)
食品經營者對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自簽收《記分記錄單》之日起10日內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申請復核。
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應在2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食品經營者。經復核需更正記分的,應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行政監督)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應對各執行主體實施記分管理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三條(記分查詢)
食品經營者、公眾等單位或個人,可通過微信小程序查詢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情況。
第十四條(編號規則)
《記分記錄單》編號為11位數字。第1位數字代表記分執行主體(區市場監管局監管人員1、各街鎮食品安全管理人員2、社會志愿者3),2-5位數字表示年份,第6-7位數字代表食品經營者所屬管轄部門(南橋所01、奉城所02、青村所03、四團所04、金匯所05、莊行所06、柘林所07、海灣所08、奉浦所09、金海所10、海旅所11、西渡所12、頭橋所13、執法大隊14),第8-11位數字為序列號。
第十五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中所稱的食品經營者負責人,是指食品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業主。
第十六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附件1
奉賢區食品經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序號 |
記分情形 |
記分值 |
1 |
未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
1 |
2 |
未按規定執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衛生規范制度,從業人員未保持著裝清潔。 |
1 |
3 |
未按照規定培訓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的。 |
1 |
4 |
未按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正常使用。 |
1 |
5 |
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 |
1 |
6 |
未向消費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務。 |
1 |
7 |
應實施食品追溯的經營者,未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 |
1 |
8 |
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 |
1 |
9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
2 |
10 |
未履行禁煙職責。 |
2 |
11 |
應實施食品追溯的經營者,未將其經營許可等資質證明材料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形成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或自相關信息發生變動之日起2日內,未更新電子檔案的相關內容。 |
2 |
12 |
應實施食品追溯的經營者,未在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交付后的24小時內,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
2 |
13 |
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 |
2 |
14 |
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3 |
15 |
無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3 |
16 |
違反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
3 |
17 |
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3 |
18 |
未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或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
3 |
19 |
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 |
3 |
20 |
未按規定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
3 |
21 |
配送膳食的箱(包)未專用或未定期進行清潔、消毒。 |
3 |
22 |
未建立并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
3 |
23 |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未保持清潔,或不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
3 |
24 |
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
3 |
25 |
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或未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3 |
26 |
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
3 |
27 |
委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務,未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 |
3 |
28 |
無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
3 |
29 |
食品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 |
3 |
30 |
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 |
3 |
31 |
銷售散裝食品,未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3 |
32 |
入網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 |
6 |
33 |
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 |
6 |
34 |
向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相關許可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用于生產經營。 |
6 |
35 |
向超出許可類別和經營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用于生產經營。 |
6 |
36 |
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退回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
6 |
37 |
未采取染色、毀形等措施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予以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 |
6 |
38 |
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6 |
39 |
經營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說明書,或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
6 |
40 |
批發、零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 |
6 |
41 |
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
12 |
42 |
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
12 |
43 |
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
12 |
44 |
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12 |
45 |
經營毛蚶、泥蚶、魁蚶等蚶類,熗蝦和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螯蝦和貝殼類水產品。 |
12 |
46 |
制售自行加工的醉蝦、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
12 |
附件2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記錄單
第 號(第 聯)
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地址(住址):
當事人于 (時間/期間),在 (地點),從事了 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奉賢區食品經營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本機關對你(單位)的上述行為記 分,本年度已累計記 分。
如你(單位)對本次記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記錄單之日起10日內向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申請復核。
聯系方式:021-33611713
執法人員簽名: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送達方式:□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當事人簽收: 年 月 日 時 分
見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備注:本記錄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當事人留存,第二聯由執法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