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現將《上海市金山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金山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金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7月12日
??(聯系人:吳洪濤 聯系電話:57921778)
??附件
上海市金山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共享和使用,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公共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共享和使用適用本辦法。國家、上海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共享和使用,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共享共用的原則,并維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指導、監督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共享和使用。
??第六條 按照“誰生成誰提供,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公共管理機構確保本部門(單位)的信用信息及時歸集共享,并對提供數據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公共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異議處理、信用修復、信息安全和權益保護等工作。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歸集、采集和共享
??第八條 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會同區有關部門制定金山區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格式規范,區政務服務辦、區智慧政務與公共數據中心應當在區信息化項目中推廣應用上述格式規范。
??第九條 區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明確信息事項、信息類別、數據標準、公開屬性、有效期限和提供單位等要素。區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按規定程序發布,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公共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機制,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分別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為標識,按照區公共信用信息目錄采集信息。
??第十一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應當納入的公共信用信息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注冊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信息;
??(四)職稱和職業資格信息;
??(五)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狀態)信息;
??(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七)有關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
??(九)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十)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
??(十一)市場主體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依托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靈活采取物理歸集、系統接口調用、數據核驗等多種方式共享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對照長三角信用重點領域合作事項,建立健全長三角信用信息共享有關標準,提升共享統籌協調力度和共享效率,加快實現與長三角城市間的信用信息共享互認。
第四章 公共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四條?公共管理機構應當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則,嚴格按照目錄或清單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人書面授權,不得查詢信用主體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對遵守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守信主體,公共管理機構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日常監管中,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守信主體,優化檢查頻次;
??(四)國家和上海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對違反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失信主體,公共管理機構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
??(二)在財政資金資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應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
??(四)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五)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公共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相關聯的事項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限制進入相關行業;
??(二)限制相關任職資格;
??(三)限制享受相關公共政策;
??(四)限制獲得相關榮譽稱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公共管理機構對信用主體實施失信懲戒措施的,應當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強化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的支撐保障作用,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互補機制,支持創新優化融資模式,不斷提高中小微企業貸款可得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條 科學有序推廣應用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替代無違法違規證明,進一步提高政務服務水平,便利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增強社會誠實守信意識。
第五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根據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對公共信用信息報送規模和質量進行全面摸排,建立信息報送提示、確認和通報機制,推動公共信用信息“應歸盡歸”。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關于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嚴禁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獲取、傳播、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 信用主體對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異議或進行修復的,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一網通辦”提出申請。提高信用服務效率,對能通過政府數據共享獲得的材料,信用信息主體可免于提交。
??第二十四條 探索行政許可告知承諾信息的修復。未履行承諾被責令限期整改,申請人按照公共管理機構要求限期改正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重新適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未履行承諾被處以行政處罰或撤銷行政決定的信息修復,參照國家和上海市的規定執行。上述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的同時,涉及的違背告知承諾信息即同步修復。申請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國家、上海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采用不正當手段或違法手段歸集、采集、共享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