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浦東新區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浦府管規〔2022〕1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管理局(管委會),各直屬企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現將《浦東新區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22年7月28日
浦東新區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強化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快構建生態環境信用體系,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是指浦東新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局”)根據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其進行生態環境綜合信用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布,供社會監督和應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行為信息,是指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以及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情況,并通過法律文書、行政公文等予以記錄的行為信息。
??第三條總體要求
??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審慎適度、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體現政社共治、分類監管的改革理念。
??第四條職責分工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制定管理制度和評價指標,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保稅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開展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將評價結果定期抄送區生態環境局。
??第五條評價對象
??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企事業單位應當納入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一)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二)其他納入評價年度上海市重點排污單位管理名錄的。
??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申請參加生態環境信用評價。
??第六條評價指標
??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包括生態環境執法信息、生態環境司法信息、環境管理信息和社會責任信息等四類。
??生態環境執法信息、生態環境司法信息和環境管理信息用于信用減分。社會責任信息用于信用加分。
??第七條信息獲取
??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歸集,由區生態環境局及保稅區管理局通過相關業務系統、數據庫等渠道獲取。
??第八條評價方式
??區生態環境局、保稅區管理局每年至少開展1次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探索建立實時評價、動態更新機制。
??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實行計分制,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的初始分值為70分。企事業單位在評價周期內,存在單個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多個指標的,按照分值最高指標予以計分;存在多個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應指標分別計分,累計計算。
??評價指標、分值計算、信用評定等具體規定由區生態環境局另行制定,并動態調整。
??第九條信用等級
??企事業單位的生態環境信用等級依據實際計分情況,分為四個等級:
??(一)A級:生態環境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
??(二)B級:生態環境信用分值60-89分。
??(三)C級:生態環境信用分值40-59分。
??(四)D級:生態環境信用分值39分及以下。
??第十條評價公示
??區生態環境局、保稅區管理局應當通過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網站、信用中國(上海浦東)等渠道,公示擬作出的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并告知復核申請途徑,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C級、D級的,區生態環境局、保稅區管理局應當書面告知其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復核申請
??企事業單位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自評價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區生態環境局或者保稅區管理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區生態環境局或者保稅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結果告知企事業單位。
??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過程中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前述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限。
??第十二條技術支持
??區生態環境局、保稅區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服務機構開展資料收集、信息核實等生態環境信用評價輔助工作。
??第十三條信用修復
??失信企事業單位糾正其生態環境失信行為后,可以申請生態環境信用修復,生態環境信用修復具體規定由區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失信企事業單位完成信用修復后,失信信息不再用于信用減分。
??第十四條結果公布
??區生態環境局通過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網站、信用中國(上海浦東)等渠道,向社會公布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結果共享
??公眾可以通過信用中國(上海浦東)查詢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區生態環境局應當將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開展聯合獎懲的相關職能部門,并納入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城管執法信息平臺等相關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分類監管
??區生態環境局、區城管執法局、保稅區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對不同生態環境信用等級的企事業單位,實施以下分類監管措施:
??(一)被評定為A級的,固定污染源監管等級不變,“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頻次適當減少;連續3年均評定為A級的,申請納入上海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二)被評定為B級的,固定污染源監管等級不變,“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頻次不變。
??(三)被評定為C級的,固定污染源監管等級提高一個級別,“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頻次適當增加。
??(四)被評定為D級的,固定污染源監管等級提高兩個級別,“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頻次增加,并啟動提示約談或者警示約談程序,督促失信企事業單位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七條聯合獎懲
??區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監督抽驗、政府采購、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執行投資稅收和價格等優惠政策、科研管理、表彰獎勵等過程中,依法運用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等級信息。
??支持行業協會和金融機構參考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采取適當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信息安全管理
??區生態環境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規認定、記錄、歸集、共享、披露和使用相關信息,建立完善生態環境信用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依法依規保護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九條行政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和相關要求,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