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見》的修訂背景是什么?
??2019年12月,上海市出臺了《關于加強本市培訓機構管理促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5年來,本市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培訓市場的規模、結構、形態和需求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文件及時固化有益經驗,補齊短板不足,加強規范監管,進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培訓市場治理體系。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一)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
??一是進一步明確設置標準,嚴格準入流程,完善混業經營和連鎖品牌經營的培訓機構管理要求,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許可證申請容缺受理服務機制。二是引導培訓機構切實做到招生規模與辦學能力相匹配。三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穩妥有序引導培訓機構退出。
??(二)引導培訓機構規范發展
??一是鼓勵不同類型的培訓機構努力對接市民群眾多元培訓需求。二是提出要增強培訓機構協同育人意識,進一步完善校內校外一體、線上線下融合的協同育人機制。三是強調培訓機構在健全資質、安全管理、招生宣傳、質量提升、誠信履約、風險保障等方面應依法加強自我管理。四是推動培訓從業人員隊伍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師德違規行為。
??(三)加強行業自律與社會共治
??一是要求常態化開展宣傳教育,引導市民樹立科學教育觀念,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理性選擇培訓機構,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要求政府部門要加強與行業組織、消費者協會、專業機構等溝通協作,共同推進培訓市場治理工作。三是鼓勵行業組織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和質量建設,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互助,維護行業穩定。四是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估認證、咨詢服務、風險防范等工作。
??(四)加強培訓機構監督管理
??一是健全培訓市場綜合監管體系,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登記注冊、行業主管、行政執法等各環節有序有效銜接。二是厘清各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各行業主管部門切實承擔行業管理職責,牽頭做好相應類型培訓機構日常監管和非正常停業處置工作。三是為培訓市場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對適時制定、修訂相應設置標準和項目目錄、動態調整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提出要求。四是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強調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風險、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原則,加強對相應類型培訓機構辦學資質、從業人員資質、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安全、預收費資金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引導不再從事校外培訓的機構平穩有序退出。五是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實施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