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實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前,《辦法》已經正式公布,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要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運用制度威力應對風險挑戰的沖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出臺了一系列制度文件,要求堅決遏制非法集資蔓延勢頭,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出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非法集資的防范和行政處置工作作出規定,同時明確各地可以根據《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上海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活動活躍。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預防和打擊非法集資,取得了積極成效。為有效貫徹落實《條例》,固化本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實踐經驗,完善非法集資行政處置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政府規章。
??二、在夯實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方面,《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辦法》立足落實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形成分工明確、保障有力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體系:一是明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區政府指定的部門作為全市和各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宣傳教育、警示約談、組織調查認定以及行政處置等。二是要求市、區政府配置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適應的執法力量,鄉鎮、街道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三是規定市、區兩級財政合理保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相關的工作經費。四是明確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區領導班子平安建設相關指標考核內容。
??三、在細化非法集資風險防范措施方面,《辦法》提出哪些要求?
??為科學防范非法集資,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辦法》細化了以下內容:一是要求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等根據非法集資的發展態勢和特點,有針對性組織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增強非法集資行為特征的辨識度,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范能力,并對新聞媒體、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相關社會力量等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作出相關規定。二是要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非法集資風險的排查、分析和研判工作,并及時向相關單位發送風險預警提示;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的,應當依法收集和保存證據,并及時將情況報送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三是將非法集資監測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明確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運行管理機構對巡查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及時報送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四、《辦法》圍繞非法集資行政調查、處置程序作了哪些規定?
??結合本市非法集資行政調查、處置的實際需求,《辦法》規定:一是明確對通過舉報、移送、交辦等途徑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立案、移送等處理。二是明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調查取證,重點掌握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集資方式、數額、經營方式、合同兌付和納稅情況等。三是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清退集資資金,保障清退集資資金用于向集資參與人清退。四是要求第三方機構對提供服務中知悉的涉嫌非法集資信息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予以保密。五是規定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案件調查、處置過程中,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并對違反該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