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修改決定。目前,《規定》已根據修改決定作出調整并重新公布,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一、為什么要修改現行《規定》?
??2001年3月22日,市政府制定發布《規定》,后根據國家和本市科技獎勵工作的改革要求,分別于2007年、2012年作過兩次修正。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深化科技獎勵相關改革方案,2019年8月2日市政府重新修訂公布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科技獎勵工作體系,完善了獎項設置、提名與評定程序,強化了責任與監督等內容,為本市科技獎勵工作有序開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近年來,國家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持續深化。2020年10月,國務院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了修訂,對報獎方式、提名責任、評審機制、誠信建設、監督懲戒等方面進行了改革完善。202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改革完善科技成果獎勵體系、控制獎勵數量、提升獎勵質量等要求。
??為此,有必要根據國家科技獎勵工作和改革的新要求,結合本市推進科技進步、促進科技事業發展的實際需求,對《規定》進行修改。
??二、《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突出科技獎勵工作的導向
??根據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時提出的“四個第一”重要指示要求,并參照《條例》有關規定,《規定》修改決定增加一條,作為獎勵導向條款,明確本市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加大對科學規律的第一發現者、技術發明的第一創造者、創新產業的第一開拓者、創新理念的第一實踐者的獎勵。
??(二)縮減獎項等次,嚴控獎項數量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指導意見》關于科技獎勵要嚴控數量、提升質量的要求,《規定》修改決定將第六條第三款中“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普及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修改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普及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即取消三等獎。同時,對應上述調整,并結合每年實際授獎情況,將該條第四款規定的上述四類獎項的授獎總數由不超過300項調整為不超過200項。
??(三)完善提名制度,提升獎勵質量
??為進一步提升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評選質量和社會影響力,《規定》修改決定根據上位法要求并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了提名制度:一是完善并擴大提名者范圍。明確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并將提名者范圍由符合規定的科學技術專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部門等擴大至區人民政府。二是強化提名者的審核義務。明確提名者在提名前應當對候選項目的科學性、真實性、合規性以及候選人在遵紀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誠信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審核確認。三是增設不得提名和授獎的情形。明確候選對象有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倫理道德、禁止參獎的科研失信行為等情形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獎。
??(四)強化對騙獎及相關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為增強評獎的嚴肅性,《規定》修改決定進一步健全了對不當獲獎者的處理和懲戒機制:一是完善對獲獎者騙獎行為的處理。明確獲獎者有危害國家安全、科研失信等不得獲獎情形的,或者以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其他科技成果以及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獲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二是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明確將依法受到處理的提名者、候選對象、評審專家和獲獎者的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依法采取相應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