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鎮,各委、辦、局:
??基本養老服務是指由國家直接提供或者通過一定方式支持相關主體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務。根據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上海市民政局印發的《上海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2024年版)》以及本市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區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形成《上海市寶山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2024年版)》,共八類24個項目。各街鎮、各部門要將保障基本養老服務作為改善民生的重點任務,細化配套措施,強化投入保障,不斷提高基本養老服務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切實增進老年人福祉。
??上海市寶山區民政局
上海市寶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寶山區司法局
上海市寶山區財政局
??上海市寶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寶山區衛生健康委會
??上海市寶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上海市寶山區應急管理局
??上海市寶山區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寶山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寶山區殘疾人聯合會
??2024年5月30日
上海市寶山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2024年版)
類別 |
服務項目 |
服務對象 |
服務內容 |
保障標準 |
支出責任 |
責任單位 |
服務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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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機構養老服務 |
1 |
保基本養老機構照護服務 |
本區戶籍60周歲及以上,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其身體狀況達到相應照護等級的老年人 |
由政府主導建設或者通過協議購買等方式提供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依申請并按照輪候規則入住。 |
1.建設標準按照《養老機構設施與服務要求》(DB31/T685—2013)等相關規定執行。 2.收費標準按照《上海市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
市與區財政分別負擔(按照比例) |
區民政局 |
照護服務 |
2 |
老年認知障礙床位照護服務 |
本區戶籍60周歲及以上,經醫療診斷或專業評估符合照護服務有關條件的認知障礙老年人 |
政府通過支持發展專門的認知障礙照護機構或者在養老機構內設置認知障礙照護專區床位,按照認知障礙照護服務有關標準,為入住老年人提供專業照護服務。 |
按照《認知障礙照護單元設置與服務要求》《上海市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
市與區財政分別負擔(按照比例) |
區民政局 |
照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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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區養老服務 |
3 |
日間照護服務 |
本區戶籍60周歲及以上,失能、認知障礙、高齡等確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 |
政府通過興辦社區老年人日間照護服務機構,按照公益性服務收費,為老年人提供照料護理、康復輔助、精神慰藉、文化娛樂、協助出行等養老服務。 |
按照《上海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護機構管理辦法》(滬民規〔2021〕1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
市與區財政分別負擔(按照比例) |
區民政局 |
照護服務 |
4 |
困難老年人助餐配送服務 |
本區戶籍60周歲及以上,失能、認知障礙、高齡等生活自理困難的老年人 |
政府通過舉辦社區長者食堂、老年助餐點等社區助餐服務場所,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膳食外送等服務,并保證膳食質量。 |
按照《關于提升本市老年助餐服務水平的實施意見》(滬民養老發〔2019〕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
市、區、街道財政分別負擔(按照比例) |
區民政局 |
照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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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困難老年人康復輔具社區租賃服務 |
本區戶籍 75 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本區戶籍 60—74 周歲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以及經上海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具有二級及以上照護等級的老年人 |
政府支持鼓勵各街鎮依托專業康復輔具租賃服務機構,開展康復輔具社區租賃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本區戶籍老年人,給予租賃服務補貼。 |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工作的通知》(滬民規〔2023〕7號)相關規定執行。 |
市、區財政負擔 |
區民政局 |
專項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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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居家養老服務 |
6 |
緊急救援服務 |
本區戶籍80周歲及以上高齡獨居等老年人 |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手段,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即時接收和處理老年人的緊急呼叫,協助聯系救援。 |
按照《關于印發〈為老服務“一鍵通”場景推廣應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滬民養老發〔2022〕13號)、《關于實施“十萬老人居家養老服務一線通——銀齡居家寶”項目的通知(試行)》(寶民〔2015〕55號)等相關規定執行,根據對象經濟困難程度,為其購買提供差異化緊急救援服務。 |
區與街鎮財政分別負擔(按照比例) |
區民政局 |
專項支持 |
7 |
特殊困難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 |
本區戶籍獨居、失能(失智)、重殘、純老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
政府主導,社會共同參與,通過定期上門入戶、電話視頻、遠程監測等方式,了解掌握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生活情況,督促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并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居家安全、精神慰藉、政策資源鏈接、需求轉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務。具體由各區、各街鎮組織實施。 |
按照《上海市開展特殊困難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的實施意見》(滬民養老發〔2023〕7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免費提供。 |
市、區財政負擔 |
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殘聯等相關部門 |
專項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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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庭適老化改造服務 |
本區戶籍60周歲及以上,經認定符合有關困難或照護等級條件,且對申請改造的住房擁有產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造內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家庭 |
政府支持建立全市統一的家庭環境適老化改造平臺,對符合條件的對象予以補貼,為老年人家庭提供安全性、便利性的居室適老化改造服務。 |
按照《關于全面推進本市居家環境適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滬民養老發〔2021〕17號)等相關規定執行,每戶家庭按一定比例享受定額市級補貼,其中產品服務包最高補貼3000元。 |
市、區財政負擔 |
區民政局 |
專項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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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家庭照料者培訓 |
本區戶籍60周歲及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政府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方式,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專業機構,對老年人的家庭照顧者提供照護知識和技能培訓。 |
1.依照本市民政等相關部門規定,提供免費培訓。 |
市、區財政負擔 |
區民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專項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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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照護服務支付保障 |
10 |
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 |
本區60周歲及以上具有照料護理需求申請基本養老服務相關待遇保障的人員,具體包括: 1.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區老年人; 2.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區戶籍老年人 |
對申請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的老年人,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對其失能程度、疾病狀況、照護情況等進行評估,確定照護等級,作為其享受基本養老服務相關待遇的依據。 |
1.按照《上海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辦法》(滬府辦規〔2021〕15號)《上海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及服務管理辦法》(滬府辦規〔2022〕17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參保人員申請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評估費用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80%。非參保人員評估費用由個人承擔。 2.按照《關于本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有關個人負擔費用補貼的通知》(滬民規〔2023〕1 號)等相關規定執行,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經濟困難對象個人承擔的評估費用由財政予以全額補貼。 |
1.長護險基金支付 |
區醫療保障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民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 |
照護服務 |
11 |
養老服務補貼 |
本區戶籍60周歲及以上,經濟狀況達到規定條件,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其身體狀況達到相應照護等級的老年人 |
政府以代金券(卡)的形式提供養老服務補貼,用于老年人支付承接養老服務補貼項目的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費用。 |
按照《上海市養老服務補貼管理辦法》(滬民規〔2023〕8號)等相關規定執行,根據經濟狀況困難程度認定結果,給予全額或部分補貼。具體標準按照《關于調整本市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
市、區、街鎮財政分別負擔(按照比例) |
區民政局 |
物質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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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長期護理保險 |
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其身體狀況達到二至六級照護等級且在評估有效期內的本市參保老年人 |
提供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用于支付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提供的居家上門照護、社區日間照護和養老機構照護費用。 |
1.居家社區機構照護標準按照《上海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2.按照《關于本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有關個人負擔費用補貼的通知》(滬民規〔2023〕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自負部分分別按照100%、50%予以財政補貼。 |
1.保障待遇由長護險基金支付 |
區醫療保障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委 |
物質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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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本養老保險 |
13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老年人 |
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要求,為參保老年人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
按照《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綜合確定養老金水平。 |
社保基金承擔,市財政按規定給予補貼 |
市社保中心寶山分中心 |
物質幫助 |
14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本區戶籍城鄉老年人 |
1.提供參保經辦服務,并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要求為參保老年人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2.為本區戶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老年人,提供參加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部分代繳。 |
1.目前基礎養老金水平不低于1400元/月。 |
市與區財政分別負擔(按照事項)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物質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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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老年社會福利 |
15 |
老年綜合津貼 |
本區戶籍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發放涵蓋高齡營養、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貼。 |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的通知》(滬府規〔2024〕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65-69歲,每人每月75元;70-79歲,每人每月150元;80-89歲,每人每月180元;90-99歲,每人每月350元;100歲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
市、區、街鎮財政分別負擔(按照比例) |
區民政局 |
物質幫助 |
16 |
老年健康管理 |
本區65周歲及以上老年常住人口 |
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會同居村委會組織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中醫體質辨識、中醫藥保健指導、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 |
按照國家和本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上海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范》《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技術規范》等規范給予保障。 |
區財政負擔 |
區衛生健康委 |
專項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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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老年社會救助 |
17 |
特困老年人供養 |
符合本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老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可自愿選擇分散供養或集中供養。 |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相關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滬民規〔2023〕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特困人員日常生活供養標準為每人每月1970元(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為統一標準)。醫療、喪葬及生活照料等方面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
區財政負擔 |
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委、區醫保局 |
照護服務 |
18 |
經濟困難家庭老年人救助 |
1.符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條件的老年人 |
根據不同對象條件,依照法規和相關政策,提供相應的救助金、實物補助等物質幫助。 |
1.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相關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滬民規〔2023〕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城鄉低保標準1510元/每人每月。 |
市與區財政分別負擔 |
區民政局、區醫療保障局、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 |
物質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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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流浪乞討老年人生活救助 |
本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由救助管理站等機構免費提供臨時的、基本的食物、住處、急病救治、返鄉及安置服務。 |
按照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等執行。按照《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相關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滬民規〔2023〕6號)等,基本生活救助標準1510元/每人每月。 |
區財政負擔 |
區民政局、各街鎮 |
物質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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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特定情形老年保障 |
20 |
重點優撫對象老年保障 |
本市戶籍60周歲及以上的1-4級殘疾軍人,以及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
1.由榮軍院等集中供養場所,免費提供醫療、康復、護理、療養等集中供養服務。 |
保障水平略高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 |
市財政負擔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民政局 |
照護服務 |
21 |
殘疾老年人保障 |
本區戶籍60周歲及以上,持本市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的老年殘疾人 |
1.本區重殘無業人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殘疾人享受生活補貼。 2.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老年殘疾人和三級智力、三級精神老年殘疾人享受護理補貼。 |
1.生活補貼標準目前有每人每月410元和290元。 |
區財政負擔 |
區民政局、區殘聯 |
物質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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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保障 |
本區戶籍60周歲及以上,符合本市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條件和本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老年人 |
1.對符合本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 2.為符合本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老年人,發放獎勵扶助金。 3.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情況下優先入住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 |
1.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為:60-69歲的每人每月820元/人/月;70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870元/人/月。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為:60-69歲的每人每月1010元/人/月;70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60元/人/月。 |
區財政負擔 |
區衛生健康委、區民政局 |
物質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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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老年監護服務 |
本區戶籍年滿60周歲,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公職監護、臨時監護等條件的老年人 |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代為辦理入住養老機構相關手續,在老年人出現疾病或特殊事故需要接受醫療服務時代為辦理檢查、住院登記、手術簽字等手續,代為辦理、申領有關金融、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等手續。 3.支持專業從事意定監護的社會組織,依法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擔任監護人、提供相關服務,或予以監護監督。 |
1.年滿60周歲、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且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或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2.對監護人確定有爭議,在依法指定監護人前,年滿60歲的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
區財政負擔 |
區民政局、區司法局 |
專項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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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突發公共事件老年人應急保障 |
本區80周歲及以上高齡獨居等特殊困難老年人 |
在遇到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時,為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常用藥品供應、日常關愛等必要的支持服務。 |
依照有關法規等規定執行。 |
區財政負擔 |
區應急局、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 |
專項支持 |
??備注:保障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截至2024年1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