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商委規〔2022〕3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管理局(管委會),各直屬企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促進航運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已經區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浦東新區財政局
2022年1月26日
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促進航運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承接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國家戰略使命,加快新區航運要素集聚和轉型升級,打造良好航運產業發展環境,進一步增強浦東國際航運中心核心區的全球影響力,根據《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財政扶持經濟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浦東新區范圍內依法設立的航運企業和機構,工商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在浦東新區,包括新落戶航運企業和機構、現有航運企業和機構。
新落戶航運企業和機構,是指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東新區設立的航運企業和航運功能性機構。
現有航運企業和機構,是指2021年1月1日以前在浦東新區設立且存續至今的航運企業和航運功能性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航運企業,是指從事水路、航空、鐵路、公路相關的港口場站運營管理、運輸工具的研發設計維修和營運、貨物運輸、物流、供應鏈管理以及配套增值服務等業務的企業。
所稱航運功能性機構,是指航運行業內具有稀缺性、引領性、權威性,對浦東新區加快建設輻射全球的航運樞紐、提升整體競爭力和影響力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的行業組織及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對浦東新區的綜合貢獻,是指結合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其經濟貢獻、科技創新、促進就業、節能減排、社會誠信和安全生產等因素進行的綜合考核評定。
第五條 新落戶航運企業,經認定,根據企業對浦東新區的綜合貢獻,可獲得落戶獎勵。
第六條 新落戶航運企業,經認定,根據企業對浦東新區的綜合貢獻,可在五年內每年獲得一定獎勵。
第七條 新落戶航運功能性機構,經認定,根據其等級規模,可獲得落戶獎勵。
第八條 新落戶航運企業和機構的高層次人才,經認定,可在五年內每年獲得一定人才獎勵。
第九條 鼓勵現有航運企業和機構轉型升級、擴大規模。
現有航運企業,經認定或復核,根據企業對浦東新區的綜合貢獻,可在五年內每年獲得一定獎勵。現有航運企業和機構的高層次人才,經認定或復核,可在五年內每年獲得一定人才獎勵。
第十條 附則
(一)對既適用上級政策相關規定,又適用本辦法的,一律先執行上級政策規定,執行后與本辦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補充執行。同一對象在選擇區級不同類型的財政扶持政策時可從優,但不得重復或同時享受。評定企業綜合貢獻獎勵時要對已享受的區級落戶獎勵作相應扣除。
(二) 本辦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間,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實施中如遇國家或上海市頒布新的規定,則按新規定的要求執行。
(三)本辦法由浦東新區商務委、財政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