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各處室、機場分局: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水平,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結合前期在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試點工作,現就推進企業名稱申報承諾制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行企業名稱申報承諾制
??為簡化企業名稱登記流程,本市已將企業名稱與其他登記事項在企業登記時一并辦理,實現企業名稱自主選用、自主申報。在此基礎上,復制推廣試點成果,全面實行企業名稱申報承諾制。
??申請人可以通過“一窗通”企業開辦服務平臺選擇以自主申報、事先承諾的方式辦理企業名稱登記。自主申報企業名稱,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商業道德,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權利,不得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擾亂公眾秩序和市場秩序。
??二、優化企業名稱自動比對服務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等規定,對申請人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是否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情形進行系統自動比對,實時導出比對結果,告知申請人可能與擬申請企業名稱構成相同或近似等情形的企業名單和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被強制更改等法律風險。申請人可以上傳補充說明或授權文書等材料。
??經過系統自動比對,若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同行業或者不使用行業、經營特點表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相同、或者不存在含有禁限用內容等情形時,申請人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登記機關不再對其是否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進行人工判斷。
??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時對于涉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企業名稱依法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三、完善名稱救濟處理途徑
??相關權利人認為已登記的企業名稱與其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登記機關提出行政裁決。利用企業名稱涉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請求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人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收到協助執行文書后,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企業逾期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將其移出。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5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試點開展企業名稱登記告知承諾制的意見》(滬市監規范〔2020〕8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企業名稱登記告知書
??2.企業名稱登記承諾書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