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奉賢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區級預算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本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和本市、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奉賢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上海市奉賢區財政局
上海市奉賢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奉賢區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及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區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五條 區財政局、區機管局和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區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審批或備案。
??第六條 區財政局、區機管局和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是區財政局安排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的參考依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批復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后予以處置。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權限
??第八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
??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發生產權轉移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五)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七)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對外投資、土地、房屋、構筑物以及執法執勤用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二)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公務用車(除執法執勤用車)以及其他年度累計賬面原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機管局審批;
??(三)除上述(一)、(二)項規定外的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送區機管局備案。備案內容至少包括備案文件、資產清單、處置收入情況等。
??第十條 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拍賣、置換國有資產等,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選定,委托單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三章 處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節 無償劃轉
??第十二條 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無償劃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國有資產。
??第十三條 無償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涉及土地、房屋、構筑物以及執法執勤用車等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報區財政局審批;
??(二)涉及車輛(除執法執勤用車)及其他國有資產跨部門無償劃轉,劃出方和接收方協調一致,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劃出方主管部門報區機管局審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無償劃轉的有關文件;
??(三)同一主管部門間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除土地、房屋、構筑物以及車輛等),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區機管局備案。
??第十四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由劃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劃轉申請文件;
??(二)《奉賢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國有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節 對外捐贈
??第十五條 對外捐贈是指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財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將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
??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十六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主管部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二)《奉賢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對外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國有資產構成及其數額、對外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等;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街道、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捐贈雙方憑上述捐贈確認清單或證明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八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權限報區財政局、區機管局備案。
??第三節 轉讓
??第十九條 轉讓是指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嚴格控制在未經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前,直接采用協議方式進行的交易。
??第二十一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按規定權限報區財政局、區機管局或主管部門審批,以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區財政局、區機管局或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后進行交易。
??第二十二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讓申請文件;
??(二)《奉賢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節 置換
??第二十三條 置換是指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資產置換,應當以區財政局、區機管局以及各主管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區級行政級事業單位申請置換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
??(二)《奉賢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雙方單位擬置換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報告;
??(五)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六)置換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七)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節 報廢
??第二十五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未到達報廢年限的國有資產,應當經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后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六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申請文件,未到報廢年限提前報廢的各類國有資產需提供集體決策會議紀要;
??(二)《奉賢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報廢資產的實物照片;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報廢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報廢資產應當按規定由專業的回收機構進行公開處理。
??第六節 損失核銷
??第二十八條 損失核銷是指由于發生盤虧、損毀、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九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損失核銷申請文件,單位集體決策會議紀要;
??(二)《奉賢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的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國有資產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單位內部核批文件;
??(五)國有資產被盜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國有資產毀損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區級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投資、擔保(抵押)國有資產的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損失核銷申請文件,單位集體決策會議紀要;
??(二)《奉賢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形成損失的情況說明、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
??注銷文件、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提交仲裁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
??(六)被投資單位上年度財務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區級行政事業經批準核銷的對外投資等損失,實行“賬銷案存”管理,相關資料、憑證應當專項登記,并繼續進行清理和追索。
??第四章 處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和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區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四條 區財政局、區機管局對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區財政局、區機管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越權
??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
??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六)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各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區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區級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鎮及海灣旅游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機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